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詔移王相府奉祠所於王傅府典簽司後,良醫所於典儀所前,典儀改正八品,奉祠所設典樂一人,正九品,俱命刊著於《祖訓錄》。

是月,命中山侯湯和、潁川侯傅友德、僉都督藍玉、王弼、中書右丞丁玉帥師往延安防邊。上諭和等曰:&ldo;自古重於邊防,邊境安則中國無事,四夷可以坐制。今延安地控西北,與胡虜接境,虜人聚散無常,若邊防不嚴,即入為寇而後逐之,則塞上之民必然受害。朕嘗敕邊將嚴為之備,復恐久而懈惰,為彼所乘。今特命卿等率眾以往,眾至邊上,常存戒心,雖不見敵,常若臨敵,則不至有失矣。&rdo;

詔免保定、河間二府滄州、靜海、肅寧等縣今年租稅,以去年旱也。

遣使勞遼東都指揮馬雲、葉旺等曰:&ldo;滄海之東,遼為首疆,中夏既寧,斯必戍守。朕功未暇,乃有蓋州諸將共意來庭,固守其地,以待朕命。於是整舟楫,特命爾雲等帥精兵東渡,深高金、蓋,遼陽以安。黎庶北夷,罔知天命,屢害生民,舊歲冬十二月,寇我金州,指揮韋富、王勝若同士卒,戰在當先,以寡敵眾,遼、蓋諸將深謀扼險,惟爾遼東諸將忠義幹天,得獲渠魁,不負委託,宜鎮方面。於戲!練兵保民,在歷代之必先,祀天地以會百神,欲人之多福,北虜無知,尚強虐善,豈宜道哉?&rdo;

故元四大王連結普賢奴等寇朔州,山西民賈驢禿不花亦聚眾應之。

大明太祖高皇帝實錄卷之一百四

洪武九年二月乙酉朔。

丙戌,命重定王府官制。王相府設左、右相二人,武相一人,文相一人,左、右傅二人,武傅一人,文傅一人,首領官長史二人,錄事二人。罷王傅府及典簽司諮議官並護軍府,增設伴讀四人,選老成、明經、慎行之士任之,侍讀四人,收掌文籍,少則缺之。

定諸王、公主歲供之數。親王歲支米五萬石,鈔二萬五千貫,錦四十疋,紵絲三百疋,紗、羅各一百疋,絹五百疋,冬、夏布各一千疋,綿二千兩,鹽二百引,茶一千斤,馬匹草料月支五十匹,其叚疋歲給,匠料付王府自造;靖江王歲賜米二萬石,鈔一萬貫,餘物比親王減半,馬匹草料月支二十匹。公主未受封每歲支紵絲一十疋,紗一十疋,羅一十疋,絹三十疋,夏布三十疋,木綿布三十疋,綿二百兩;已受封,賜田莊一所,歲收糧一千五百石,鈔二千貫。親王子男未受封,每歲支撥紵絲一十疋,紗一十疋,羅一十疋,絹三十疋,夏布三十疋,木綿布三十疋,綿二百兩;女未受封比男未受封減半給賜;男已受封郡王者,每歲支撥米六千石,鈔二千八百貫,錦一十疋,紵絲五十疋,羅二十五疋,紗二十五疋,絹一百疋,夏布一百疋,木綿布一百疋,綿五百兩,鹽五十引,茶三百斤,馬匹草料每月支一十匹;女已受封及已嫁者,每歲支撥米一千石,鈔一千四百貫,其叚疋於所在親王國帶造給付。皇太子次嫡子並庶子既封郡王之後,必俟出閣,每歲撥賜與親王子已封郡王者同,女俟及嫁,每歲撥賜與親王女已嫁者同。凡親王世子歲賜與已封郡王同,郡王嫡長子襲封郡王者,其歲賜比始封郡王減半支給。郡王女已封縣主及已嫁者,歲支米五百石,鈔五百貫,其餘叚、疋等物比親王女已受封者並減半支給。郡王諸子年及十五,每位撥賜田六十頃,以為永業,並除租稅,諸子所生之子,唯世守永業。

丁亥,遣御史大夫汪廣洋釋奠於先師孔子。

置王府典膳所。典膳正、副各二人,司醞二人,典寶所典寶正、副各二人,其正副兼以中官、流官為之,門官二人,正一人,副一人。

戊子,祭大社、大稷。

己丑,泰安州民於蒿里得玉匣,內有玉簡十六,有司獻諸朝。驗其刻,乃宋真宗祀泰山後土文。上曰:&ldo;古者祀天用玉,後世祀后土亦用玉,豈非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