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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太祖高皇帝實錄卷之一百七十八

洪武十九年五月乙卯朔,上諭吏部臣曰:&ldo;國家人才非一日所能造就,曩者,進士魏安仁等六人嘗以過謫為浙江按察司書吏,使知自新,今已歷年,恐為小人所侮,則終身喪志,雖欲改過,不可得矣。其召還用之。&rdo;

丙辰,申明遊民之禁,命戶部板刻訓辭,戶相傳遞,以示警戒。

丁巳,上聞嘉興府崇德縣知縣畢輝、縣丞齊搏剛正能官,遣行人齎敕往勞之曰:&ldo;朕觀歷代名臣流芳後世者,必能灼見於事幾之先,智出於眾人之上,故能竭忠事君,施惠及民,財利不能奪其守,威武不能怵其中,以故生不苟祿,死必立名。若區區小人,不學無術,節義罕聞,為政則貪墨無厭,遇難則逃避弗顧,死者含恥,生亦何為?視彼之流芳後世者,相去遠哉。今嘉興府崇德縣知縣畢輝、縣丞齊搏,在官執法,不容奸惡,較諸有司,可不謂之出眾者耶?特遣行人齎醴以勞,爾其竭盡心力,以光初志。&rdo;

戊午夜,熒惑犯斗宿。

己未,詔戶部以今年秋糧及往歲倉儲通會其數,凡有軍馬之處存給二年,並儒學廩膳、餋濟孤老、驛傳廩給外,餘悉折收金銀、布絹、鈔錠,輸京師。

夜,太陰犯歲星。

庚申,命虎賁右衛百戶甘羙率軍士千人,齎白金三萬一百三十九兩,往雲南、東川等軍民府市馬,得馬二千三百八十餘匹。繼又命龍虎等衛將士以白金十三萬兩復往雲南市之。

戊辰,妖僧彭玉琳與新淦縣民楊文曾、尚敬等謀作亂,事覺,伏誅。玉琳,福建將樂縣陽門庵僧,初名全無用,行腳至新淦,自號&ldo;彌勒佛祖師&rdo;,燒香聚眾,作白蓮會。縣民楊文曾、尚敬等皆被誑惑,遂同謀為亂。玉琳稱晉王,偽置官屬,建元天定,縣官率民兵掩捕之,檻玉琳並其黨七十餘人送京師,皆誅之。

己巳,常州府官範好古言行人王良至郡奉職不謹,黷貨無厭。上諭禮部臣曰:&ldo;朕觀自古材智之士,不屈於無能之下,故克流芳於後,設使居官蒞事之時,屈於常人之下,無補於君,無益於民,壞法亂政,何所不有?今好古乃能守邦憲以尊朝廷,發奸貪以安黎庶,其不屈於無能之下可見矣。爾禮部即遣人齎醴以勞。&rdo;仍令械良至京,罪之。

壬申靖州苗蠻復叛命常德辰沅諸衛發兵討平之

乙亥,廣東潮州府程鄉縣民鍾文遠作亂,捕至京,伏誅。

詔凡武臣、士卒有欲複姓更名者,兵部為具奏改正。

丁丑,監察御史蔡新等檢核河南開封等府民被水患而賑濟不及者三千一百戶,補給鈔三千八百四十五錠。

己卯,授湖廣諸衛年深總旗馮遇保等百四十三人皆為流官百戶。

甲申,處州麗水縣民有賣卜者,嘗幹謁富室,不應所求,乃詣闕告大姓陳公望等五十七人聚眾謀亂,命錦衣衛千戶周原往捕之。知縣倪孟賢聞原將至,密召父老詢之,父老皆曰:&ldo;無是事。&rdo;孟賢又微服往察,見其男女耕織如故,乃歸謂寮屬曰:&ldo;朝廷命孟賢令是邑,惟欲撫輯斯民,安於田裡。今使良善受惡逆之名,豈朝廷命孟賢意耶?&rdo;即具疏上聞,復令耆老四十人詣闕訴其妄。上命法司論妄告者罪,賜耆老酒食及道里費,遣還。孟賢,南昌人。

是月,長河西軍民安撫司土官油籠思卜等來朝,貢馬,詔賜文綺六匹、鈔十五錠、衣一襲。

六月乙酉朔。

丁亥,思南宣慰使司宣慰使田大雅貢馬十二匹。

己丑,監察御史鄭祖奏:&ldo;梧州府興業縣知縣王獻、縣丞曾玉容皆由進士授官而徵輸稅課違期,請逮問。&rdo;上以其進士,特宥之。

置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