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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太祖高皇帝實錄卷之二百二十三

洪武二十五年十二月丁未朔,以金潤復為禮部郎中。潤,湖廣人,先任禮部郎中,坐事謫都察院鞫獄,嘗奏事殿中,應對稱旨。至是,上顧問廷臣曰:&ldo;向有戴巾奏事者頗有條理,久不在列,其人何在?&rdo;吏部以其名對,上曰:&ldo;此人才可用。&rdo;遂命復舊職。

山丹衛遣官進瑞麥一莖二穗者,凡十一本。

戊申,皇第三十五孫有爝生,周王第四子也。

敕宋國公馮勝、潁國公傅友德等曰:&ldo;昔漢唐之御胡虜,每秋高馬肥,知其入寇,乃設謀定策,伏兵以待之,否則必為邊患。古今時勢雖異,而禦侮仿患則同。今以十萬之眾捕獵塞上,手無尺寸之兵而耕耘田畝,可乎?故必伏兵甲以自防,立斥候以知警,則有備無患矣。期明年三月,發京師壯勇及河南、山西銳卒鼓行塞上,爾等立屯既成,率數十萬眾飈馳雷擊,搜獵虜庭,耀張威武,不亦壯哉!敕至,毋違朕命。&rdo;

壬子夜,雷。

甲寅,朵甘都指揮使司遣指揮鎖南監藏卜奉表箋,來貢馬。

丙辰,安陸州知州餘彥誠以徵稅愆期當逮問,其州民楊麼等七人詣闕言彥誠雖慢於摧科,而勤於愛民。上特宥之,賜宴加賞,遣還,任麼等亦預宴。

安慶府知事周昌言:&ldo;臣見士人或因小過罷黜,然其才有堪用,而於例不得舉,宜垂寬宥令,有司得薦起之。&rdo;吏部奏言:&ldo;有罪復用,無以示懲。昌言不可聽。&rdo;上曰:&ldo;良工琢玉,不棄小玼;朝廷用人,必赦小過。故改過遷善,聖人與之;錄長棄短,人君務焉。苟因一事之失而棄一人,則天下無全人矣。昌之言誠是。其令有司:凡士人因小過罷黜及遷謫遠方者,知其才德果優,並聽舉用。&rdo;

丁巳夜,有星黑赤色,尾跡有光,起自造父,東北行至北斗杓沒。

庚申,琉球國山南王承察度遣使南都妹等貢方物,並遣侄郎尾及寨官之子實他盧尾賀段志等赴國子監讀書,詔賜郎尾等鈔各五錠、襴衫、緇巾、皂絛、靴襪並文綺、絹衣各一襲。

都督僉事何福等徵蠻還京師。詔賞福白金二百兩、文綺十疋、鈔二百錠,茅鼎白金一百兩、文綺八疋、鈔一百錠,徐司馬、陶文、俞淵白金各五十兩、文綺四疋、鈔一百錠,將士二萬四千餘人俱賞有差。

辛酉,升府軍右衛指揮僉事陳麟為中軍都督僉事。

兵部奏:&ldo;留守中衛百戶犯罪死,其子當編戍外衛。&rdo;上曰:&ldo;其父犯法既死,其子勿問。&rdo;

壬戌,西河中護衛指揮僉事王福有罪謫戍會川。既行,其叔父都督僉事寬以疾卒。上遣使追福還,俾營葬事,尋寬其罪,令還職。

癸亥夜,太陰犯五諸矦。

甲子,升金吾前衛指揮使陳庸為湖廣都指揮使,湖廣都指揮同知許亮為右軍都僉事,仍以其子傑為留守左衛指揮同知,子孫世襲。

廣東都指揮使花茂奏:&ldo;東莞香山等縣大溪山、橫琴山逋逃蜑戶輂人凡一千餘戶,附居海島,不習耕稼,止以操舟為業。會官軍則稱捕魚,遇番賊則同為寇盜,隔絕海洋,殊難管轄。其守禦官軍冒山嵐海瘴,多疾疫而死,請徙其人為兵,庶革前患。&rdo;從之。

乙丑,都督僉事楊春討靖州綏寧蠻寇楊晟禮,平之。晟禮自洪武十八年拒命,不供賦稅。至是,命春率辰州衛指揮陳貴等領兵討之。先遣人諭以禍福逆順之理,晟禮不聽,春遂督兵進攻,斬蠻人數百而俘其男女千人,其黨遁散。

改制鐵券賜潁國公傅友德、定遠侯王弼、長興侯耿炳文、武定侯郭英及故魏國公徐達、曹國公李文忠、安陸候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