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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右軍都督府都督僉事宋晟、劉真同署陝西行都指揮使司事。

丁亥,旌表湖廣沔陽州民王受妻張氏、饒州府鄱陽縣民張彥信妻畢氏、寧國府民俞彥達妻陳氏貞節。淮安府桃源縣民張住、北平府東安縣民王重、樂亭縣民杜仁義妻韓氏、應天府江浦縣民張二女勝奴,皆以事親克盡孝道,各旌表其門曰&ldo;孝行之門&rdo;。

戊子,周王橚及其世子有燉來朝。

庚寅,上以天久不雨,必朝政有缺失,詔群臣直陳時事。群臣有言請疏決罪囚,上以為然,乃詔刑官除十惡及殺人真犯依律外,其餘雜犯死罪令輸粟往北平以贖,徒流而下遞減有差;若犯者已死,妻子拘在官者釋之;其未經審錄者,刑部、都察院、大理寺即時會審,有未當者許執法覆奏,阿旨奉行者坐以其罪。

今上遣人送阿魯帖木兒、乃兒不花至京,以逆謀伏誅。

辛卯,琉球國中山王察度遣使壽禮結致貢馬及方物,並遣其寨官子段志每入國學讀書。

夜,太陰入南斗。

壬辰,升大名府滑縣儒學訓導宋復祖為國子司業。復祖,故祭酒訥之仲子也。

直隸高郵州興化縣奏天旱民飢,已發預備倉糧賑貸之,以其數來聞。

甲午,上以雨澤愆期,命禮部令天下郡縣以雨澤之數來聞。

乙未,龍州土官知州趙宗壽貢馬及金銀酒器。

命工部造柳葉甲、銷子頭盔六千副給皇城四門守衛軍士。

丙申,詔賜越嶲侯俞淵公田,歲租之入計米二千五百石。

遼州榆社縣隕霜損麥。

詔絕安南國朝貢。時安南弒主廢立,故絕之,仍命廣西都指揮使司布政使司:自今勿納其來使。

丁酉,命濟南府齊東縣知縣鄭敏復任。先是,敏坐事系獄,邑民數十詣闕言其賢,上命宥其罪,賜鈔一百錠、綺羅、紗衣各一襲,宴勞,遣還職。至是,考滿來朝,耆民復上言願留敏再任,上從其請,仍宴賞以遣之。

戊戌,周王橚及其世子有燉還國,賜其從官、軍士鈔有差。

賜潁國公傅友德第於鳳陽。

賜國子監琉球生、雲南生夏衣、靴襪,其傔從之人亦皆有賜。

己亥,詔百官凡朝會無朝服者,許具公服行禮。

癸卯,直隸滁州知州徐伯大言:&ldo;歲旱民飢,已發預備倉糧貸之,凡一千五百餘石。&rdo;

甲辰,命吏部司封主事翟善署部事。

太白晝見幹位。

五月乙巳朔,置湖廣澧州守禦千戶所。

己酉,命在京各衛:&ldo;凡陣亡、病故、殘疾軍旗,止以在營丁男紀錄入伍,不許於舊貫追取。&rdo;

庚戌,兵部臣言:&ldo;故河南都指揮使茅羽無嫡嗣,有二庶子皆幼,請所宜立。&rdo;上曰:&ldo;庶子論賢不論長,第給以羽之祿,俟其長,擇賢者襲之。&rdo;

癸丑,爪哇國民阿里等八人隨其國使入貢,泛海至中途,遇風相失,為邏卒所獲。以聞,詔賜鈔,遣還其國。

遼東廣寧中護衛軍士失火,燒百戶所印,法司逮罪之。上曰:&ldo;失火出於不測,非故意,勿問。&rdo;更鑄印給之。

乙卯,直隸淮安府鹽城縣歲旱民飢,知縣吳思齊發預備倉糧之半賑之,以其數來聞。上遣行人盡發所儲糧給之,凡二千九百六十四石。

賜遼東廣寧中護衛將士千一十五人鈔二萬七十錠。

命署四川都司事、中軍都督僉事瞿能署雲南都司事。

陝西民有坐事謫戍邊,妻病留中途,其弟夫婦請代往,監送者聽之,御史責弟不當代兄,並罪監送者,其人訴於朝。上曰:&ldo;弟之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