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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申,白虹貫日。

儋州知州魏世吉請遣子入太學,詔許之。

庚戌,賜河州衛指揮姜豫等綺帛。

建昌酋長賽因不花等二十人來朝,賜鈔有差。

重慶衛指揮僉事雍桂以徵南卒於軍,遣官致祭恤其家。

民有子犯法當死,其父以財求免。事覺,監察御史奏欲並置於法。上曰:&ldo;生死,人之大故,父子,人之至親,彼愛根於心,但知求其子之生,不顧理之所不可。爾論法,欲並罪其父,然於情可恕,其赦之。&rdo;

辛亥,擢鞏昌府徽州知州段嗣宗為山西布政使司右參政,濟南府肥城縣知縣許好問為右參議。

壬子,上諭刑部尚書開濟、都御史詹徽等曰:&ldo;凡論囚,須原其情,不可深致人罪。蓋人命至重,常存平恕之心,猶恐失之,況深文乎?昨民有子犯法當死者,其父行賄求免,御史執之,並欲論罪。朕以父子至親,其死而救,人之情也,故但論其子而赦其父。自今凡有論決,必再三詳讞,覆奏而行,毋重傷人命。&rdo;

乙卯,大祀天地於南郊。

山陽縣民獻碧玉一,重二百二十四兩,詔以鈔二十錠賜之。

丁巳,免國子監祭酒吳顒還鄉。時武臣子弟有怠於學者,顒以寬縱不能繩檢,故免之。顒,河南人,容貌魁偉。十四年,祭酒李敬生事得罪,顒以儒士舉至京,特命為祭酒。至是免,後以疾終於家。

戊午,命魏國公徐達出鎮北平,賜鈔一百五十錠。

敕諭遼東都指揮使潘敬、葉旺曰:&ldo;卿等封至高麗賀正表,知臘月中旬其使始至遼東,安能及期到京?其計之狡,不過曰:&l;吾事大之禮已盡,可以塞責矣。&r;其誠心安在哉?卿等止其來使甚善,今當諭之曰:&l;賀禮過期,朝廷不納。&r;以明其罪。&rdo;

庚申,賜國子監師生元宵節錢有差。

升監察御史邵質為都察院右僉都御史。

辛酉,享太廟。

敕諭松州衛指揮僉事耿忠曰:&ldo;西番之民歸附已久而未嘗責其貢賦,聞其地多馬,宜計其地之多寡以出賦,如三千戶則三戶共出馬一匹,四千戶則四戶共出馬一匹,定為土賦。庶使其知尊君親上,奉朝廷之禮也。&rdo;

壬戌,以文淵閣大學士宋訥為國子監祭酒。敕諭之曰:&ldo;太學,天下賢關,禮義所由出,人材所由興。自建學以來,歷選師儒,以居是職,至今未臻其效,豈士習之難變歟?抑師道之不立歟?此朕所以夙夜究心,慎擇老成以任之。惟卿宿學耆德,可以任此,故特命為祭酒。尚體朕立教之意,使諸生有成,士習丕變,國家其有賴焉,卿其勉之。&rdo;

甲子,賜徵南軍士之家鈔各二錠,紅綿布各三匹,令製衣鞋,官為轉送軍中。

乙丑,以都御史宗中為四川布政使司左布政使,徐仕謙為廣東布政使司左參議。

丁卯,命刑部:凡十惡真犯死罪者,處決如律,餘徒流、笞杖者令代農民力役,以贖其罪。在京犯者役十日準,笞二十、杖十、徒流各計年準之。雜犯死罪者罰戍邊,在外犯笞杖者就決,徒流、死罪送京師詳讞。

己巳,暹羅斛國遣使貢方物,命賜其王及使者綺、帛、鈔有差。

諸蠻夷酋長來朝者,悉獻其所乘馬,詔以鈔償之。

辛未,給事中言:&ldo;近各處巡按試僉事所上章奏,有不稱臣及不書月日者,請逮問之。&rdo;上曰:&ldo;此亦錯誤,其勿問。&rdo;

以雲南所屬烏撒、烏蒙、芒部三府隸四川布政使司。先是,烏撒等部諸蠻復叛,徵南將軍傅友德等率兵討之,大敗其眾,進軍搜捕餘黨,有潛匿者皆捕而殺之。諸蠻懾懼,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