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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卯,遣官祀歷代帝王。

以達縣守禦千戶成信為成都衛指揮僉事,賜文綺二匹、帛四匹、鈔二十五錠,以其從徵雲南有功也。

復以任昂為禮部尚書。

暹羅斛國遣其臣昭祿、李靄觀等表貢方物,詔賜昭祿等衣、鈔有差。

置廣東清遠守禦千戶所。

命浙江、江西、福建三布政使司歲造黑漆角弓二千張。

庚辰,祭太歲、風雲雷雨、嶽鎮、海瀆、山川、月將、城隍諸神,遣官祭旗纛。

壬午,詔翰林院撰皇伯壽春王墓文,仍命工部立石。

癸未,定考績法。先是,監察御史李端言任官宜內外相參,以杜權黨,上命吏部議行之。至是,吏部尚書餘熂等議:&ldo;三年一考,九年通考,乃本朝考績之常法。今在外官宜仍舊九年,京官以三年為滿,惟欽天監、太醫院、光祿司等官不入常選,其餘受任三年曾經考核者各遵前例,四品以上黜陟取自上裁,五品以下考核稱職無過,升二等,有公過而私罪輕者,升一等,有紀錄罪至徒流一次,本等用,二次降一等,三次降二等,四次降三等,五次以上於未入流內用,平常無過升一等,有公過而私罪輕者本等用。凡犯紀錄徒流罪者,俱於未入流內用。其通政使司、翰林院、尚寶司、諫院、五軍十衛、參軍府、考功監、給事中、承敕郎、中書舍人、儀禮司、磨勘司、判祿司、東宮官俱為近侍,監察御史乃耳目風紀之司,及王府官屬俱不入常選。任滿黜陟,取自上裁。如才德出眾與謹守官職、夙夜奉公、特蒙升擢者,難以例拘。京官有缺,則於在外曾經考核稱職者對遷為宜。&rdo;上曰:&ldo;命官固宜內外相參,然九年為滿,無內外之分,對遷亦須慎擇,難為常例,臨時處置可也。&rdo;

丙戌,以州之民戶不及三千者皆改為縣,改者凡三十七州。

己丑,磨勘司核出河南等布政使司、揚州等府州縣自洪武十二年至十六年未徵秋糧一萬八千四百三十三石及夏稅絲綿等物,奏請追理。詔免之。

壬辰,夕月。

賜建昌衛指揮使月魯帖木兒家屬布絹百匹。

重慶衛指揮僉事劉勝徵雲南被創而還,賜織金文綺四匹、帛八匹、鈔六十錠。

城施州衛。

南昌府豐城縣民曾伯敬上言二事。一曰:&ldo;內外文武大小之臣,清忠報國者,宜尊位重祿,以勸將來。設有小過,宜寬宥之,以存仁厚,以養廉恥。&rdo;一曰:&ldo;有司循弊,賦役不均,宜以賦稅之家編為等第,凡有差役,定注其名,庶可革弊。&rdo;書奏,從之。

甲午,遣官祭歷代忠臣蔣子文等五廟。

改平緬軍民宣慰使司為麓川平緬宣慰使司。麓川與平緬連境,元時分置為兩路,以統領其所部。至是,以思倫發遣使來貢,乃命兼統麓川之地,故改之。

太原衛言:&ldo;山水暴漲,衝決城濠堤岸,請以軍民協力修治。其侵及民田者,乞除其租。&rdo;許之,仍命給鈔,償所侵民田。

乙未,以儒士汪仲魯為左春坊左司直郎。誥曰:&ldo;朕嗣子求善人輔導,以成其德,豈易雲哉?夫人固有能言而行不逮者,亦有能行而訥於言者,蓋非言無以達意,非行何以取信,惟善言不迫,故聽而不厭,善行不虧,故近而不狎。從出入,侍起居,能格非而不撓;承顧問,進講說,在即物以為喻。小則以諷,大則以戒。若積簣土,期於成山;若導眾流,期於會海。苟非備此,曷稱厥職?茲特授爾仲魯承務郎、左春坊左司直郎,爾其輸忠效誠,陳善閉邪,無有所隱,斯為美矣。&rdo;仲魯,徽之婺源人,以明經闢至京。上召諸儒講論,仲魯講書之《西伯戡黎》篇,辭旨明暢,上甚嘉之,遂授是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