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陪審團,也就是說就是法官一個人說的算,而根據之前的案例來看,這個案子其實是屬於模稜兩可型的。
可以判吳祥違法,因為這個裁人太多了,一般收購什麼公司都有協議,就是你可以裁掉多少,保留多少。那沒有協議呢?
很簡單,那就是看其他公司的協議,按照其他公司收購案的協議來比照,這樣就能知道你犯法沒犯法了。
真是這樣?
真是這樣,因為美國屬於英美法系。英美法系的裁判就是如此,之前有案例是如何判罰,然後再根據現在這個案子的實際情況。來判定有沒有犯法,有沒有罪。
不像大陸法系,就是我國以及歐洲大陸執行的‘成文法’,有法典,有法律依據,每次法官宣讀判決的時候,都指出你違反了那個法律。哪一條,說的清清楚楚的,英美法系不說這個。他們就說你有罪還是沒罪,以及應該如何賠償受害人。
實際上就是他們沒有法典,也就是美國還有個成文的憲法,甚至英國連個最基本的憲法都沒有。憲法不成文。
也就是說。根據其他公司收購的慣例來看,吳祥這回確實有罪!
可但是,美國是自由國家啊,奉行的是自由市場經濟啊,我這回收購了就裁掉了所有的人,這不就是自由嗎?你有什麼權利來干涉我的這個自由呢?
而且還有最關鍵的一點,那就是我們這個公司小啊,雖然我們裁掉的人員比例很高。可實際上沒幾個人,跟那些個大公司併購需要在裁員問題上籤協議的那種來比。我們這個裁員根本就不夠看啊。
你要這麼說,也對!
真的,沒錯啊,而且之前美國其實就這個自由市場經濟方面的案件有很多很多,比如羅斯福時期,那個時候大家都知道,美國經濟最慘的時候嘛,於是就有羅斯福新政,可這個羅斯福新政她有時候很變@態的,因為他就規定了,你們企業主,就不能裁人,就是不能裁人!
羅斯福還不光規定了這個,他甚至還出**了很多的法案,比如一隻雞最低應該賣多少美元,比如一件衣服,被清洗的時候最低應該收多少錢,比如一個活計,你最低應該給他開多少工錢……(很熟悉吧,羅斯福新政=計劃經濟!)
幾乎是事無鉅細,都有規定,可這都是不對的呀,這都是在美國聯邦法院上留下案例的,對於一個判例法的法官,遵循這些個之前的案例,他就知道應該如何去判罰。
吳祥無罪!
那這一下有矛盾了,本來是一個不大的案子,一個很小的勞動糾紛而已,就那麼幾個人,法官有點兒撓頭,那乾脆吧,先給你們庭下調解一番。
美國的法律系統還有一個很奇葩的存在,那就是律師。
香港有句話,叫攢錢供孩子讀書,長大了以後可以當個醫生或者律師。(語出《功夫》裡元@秋,元@華)
可見,律師是很能掙錢的,而他們的錢也不白掙,他們在英美法系裡那是真有作用的。
最厲害的一條,那就是律師可以幫你向法官求情,在一些個小案子中,律師一求情,那法官在‘一動情’,你這本來違法的什麼事實,就可以減免處罰。
真的是減免,比如交通違章,高速公路上超速,這要是正常來罰,能罰哭你,可人家律師一求情,這罰款就很少很少了,當然,你得給律師錢。
吳祥就遇到這麼個律師了,人家就說了,我就幫你求情好了,法官會輕判的,很輕很輕。
可是,吳祥聽的明白啊,你幫我求情,那意思是不是我得先承認我犯法了?
那當然了!
人家律師的回答也乾脆,不過,如果是懂法律的人,聽到這個就應該明白了,這不就是;咱們這邊長做的‘有罪辯護’和‘無罪辯護’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