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黨內監督不可能形成一種制度;後來黨內監督逐漸制度化了。但因為缺乏透明度,所以常常流於形式。而後,隨著改革開放以後出現的黨內腐敗越來越嚴重的現象。黨中央已經認識到如果不有效竭制黨內的腐敗現象,社會其他領域的腐敗也不會好轉。
在這種形式下,加強黨內監督和增強紀委的作用,擴大紀委的權力,就成為必然。紀委的改革是在其他政治改革沒有跟上的情況下進行的,相對於其他方面的改革,增強紀委的反腐敗功能是一個比較易行的路徑。中央集權有很多種形式,監督的集權是其豐的一種。
改革期間腐敗行為增長的一個直接原因,就是有大量的權力從中央下放到了地方,然而在分權的同時,又未能針對這些下放的權力建立起有效的監督體制。這使很多官員不但擁有了越來越多的權力,而且在行使這些權力的時候也有了相當大的自由度;兩者的結合,就使其能夠相對方便地以權謀私;把受制約的權力必然導致腐敗。
中央在前期的反腐敗實踐中發現,紀檢監察部門在實際工作中受到一些因素的制約,不能充分發揮自身的監督潛力,紀委的權力不是太大而是太所以有必要透過調整工作體制來提高其權威性。
政黨是現代民主政治的產物,所以應該強調權力制衡,專制是對政黨制度的一種異化。憲法規定:黨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活動,憲法又規定了華夏共產黨的執政地位,而且黨與政府在體制上沒有分開。使得黨的各級機關實際上在社會的很多公共領域行使權力,黨的機關進行重大決策,參與公共管理,有些機關還直接履行管理職責。這些情況的結果是給人以“共產黨領導人民制定法律”因此,“共產黨高於法律,黨不受法律的約束”的認識。
按照憲法的規定。“黨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活動”既然如此,對華夏共產黨言。是否應該承擔法律責任不是一個問題,問題只是共產黨怎樣承擔法律責任?或者是共產黨承擔法律責任的實現形式,或者是共產黨在憲法和法律範圍內活動的實現形式。但實際情況是:誰也不能向法律起訴共產黨,要起訴也只能起訴某一級政府。而且任何一部法律中都沒有關於共產黨犯錯誤的條款。既然沒有相應的法律條款,共產黨承擔法律責任豈不是一每空話。
按照法律規定,紀委等黨的機構並無行政執法權,因此不能成為行政訴訟的主體。但實際上,類似紀檢委這樣的黨的機構,擁有很大的權力,但他們不承擔任何法律上的責任。紀檢委這樣的黨的機構沒有法律上的人格。他們就會遊離於法律之外;而脫離法律規範的監督,就不可能是真正意義上的監督。
建設法治國家的核心要素就是公共權力受到法律的制約。要做到依法治國,就不能有“法外特權”和“法外機關”的存在。但現實是黨的機構遊離於法律之外,尤其是地方性的黨的機構脫離法律行使公共權力。導致濫用權力並造成腐敗,使黨的執政根基受到威脅,而百姓還不能告他。
於是,出現了這樣一個問題:如果黨的機構犯了錯誤,難道連法律都沒有能力來解決?如果黨的紀檢監察機關腐敗了,誰來監督它們?在現行監督體制中。對紀檢委等機構實行雙重領導體制,一般由本級黨委和上級…誤妥監督管理,特殊情況可以越級到中央紀檢委監督管如型“田汕同志說:反腐敗還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
所以蕭定最後的看法是,監督監督者最終要靠法制。紀檢委等黨的機構,行使權力時承擔法律責任是對它的最好監督。蕭老自然知道自己這孫兒對法制的信任程度,學法律的人自然認為法律高於一切。
“依法治國,是我們的國策小但這條路有多難走,你因該清楚,只有小心謹慎、如履薄冰,一步一步慢慢來,最後才可能實現。而且,紀委,在現階段不可能撤除掉。現在的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