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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部分

從明朝開始,中國鄭和七下西洋也是在強大的炮艇護衛下,不請自到的漫遊東南亞及南亞、東非印度洋沿岸國家。特別是鴉片戰爭以後,西班牙和英國等西方國家做移民勞務的商人,還分別從廈門和汕頭偷渡數十萬勞工到南北美洲和南非各國。

其中,1847年至1852年從廈門“偷渡”販運出洋的華工有15000人;1852年後從汕頭“偷渡”運走4萬華工;另外,這個被國人指斥為販“豬仔”的貿易,又轉移到澳門進行,據有關歷史資料統計,僅從澳門“偷渡”販運到古巴、秘魯的就有十幾萬華工。

到1882年統計,被西方列強“偷渡”到美國西部聖弗朗西斯科,開發舊金山金礦和修築鐵路的華工就有29萬人。

據有關統計表示:從1807年到1925年間,僅經荷、西、葡、法、英、美國之手非法“偷渡”販運到世界各地的華工約有300多萬人。

這些非法移民活動的起因皆是從西方列強擴張時開始的,對這種遠涉重洋,悶在船倉裡毫無人身安全保障的大規模非法“偷渡”移民,中國曆朝歷代政府都是堅決反對的。

然而,這種由西方祖師爺言教與身教出來的非法偷渡行為,卻在中國東南沿海長期形成了一種前面“走出去”混得好的親友,又勾著後面的人“走出去”發展的風俗習慣。

Ⅲ 偷渡-原因:

1、出國簽證難,不符合出境條件的人就想方設法偷渡了。

2、為了牟取個人或某個集團的利益,或者為了達到某個目的,逃避司法機關或其它機構的檢查和追捕,就選擇了偷渡。

3、人蛇也好,“豬崽”也好,普遍文化水平較低,以沿海落後地區農民為主。他們以為國外遍地黃金,唾手可得。

4、地區有出洋的傳統。福建等沿海地區,幾百年來有出國做工的傳統。

5、地方官僚*。偷渡盛行地區往往是走私販私等犯罪活動猖獗的地區,一些把守國門的部門或不力或參與。

6、海外某些敗類同胞(犯罪集團)全力參與組織,以賺取暴額利潤。

7、政府部門官僚作風嚴重。正常辦事難,進出境等法規無人知曉,特別是在農村地區。有些偷渡者海外有親戚,完全可以透過正當途徑出國。

Ⅳ 我國法律對偷渡犯罪的處罰規定:

一、對偷渡組織者的處罰

《刑法》第318條規定:“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或者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人數眾多的;

(三)造成被組織人重傷死亡的;

(四)剝奪或者限制被組織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檢查的;

(六)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犯前款罪,對被組織人有殺害、傷害、*、拐賣等犯罪行為,或者對檢查人員有殺害、傷害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二、對偷渡運送者的處罰

《刑法》第321條規定:“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多次實施運送行為或者運送人數眾多的;

(二)所使用的船隻、車輛等交通工具不具備必要的安全條件,足以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違法所得數額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