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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診斷與鑑別診斷

對於遊戲障礙疑似患者或高風險個體的臨床診斷,需要規範的診斷指南保證醫療衛生機構診斷的準確性,避免過度診斷。

icd-11中提出遊戲障礙的核心特徵為:(1)持續或反覆的遊戲行為模式,具體表現為失控性遊戲行為(如無法控制遊戲行為的發生、頻率、持續時間、終止時間等),遊戲行為成為生活優先事項,儘管遊戲造成負面後果(如人際關係破裂、職業或學業受影響、健康損害等)仍然無法停止;(2)遊戲行為模式可以是持續性或發作性的,並持續12個月,但如果症狀足夠嚴重且滿足其他診斷要點,持續時間可短於12個月;(3)遊戲行為模式導致明顯的個人、家庭、人際關係、學業、職業或其他重要功能領域損傷。根據遊戲形式不同,遊戲障礙包括線上遊戲障礙、離線遊戲障礙兩種型別。

需區分遊戲障礙與正常遊戲行為。如果反覆遊戲行為是以促進社交、緩解無聊、調節情緒等為目的,並且缺乏遊戲障礙的其他必要特徵,則不能診斷為遊戲障礙。在特定的年齡或社會群體中(如青少年男性)或在特定情境中(如作為節假日娛樂活動),可能存在較長時間或較高頻次的遊戲行為,診斷時需要考慮文化、亞文化、同伴群體等因素的影響。此外,對於遊戲產業相關個體而言,高強度的遊戲行為可能是其職業內容的一部分,不應診斷為遊戲障礙。

遊戲障礙是一個連續的發展過程,即由不玩遊戲開始,經過娛樂性偶爾遊玩至高頻度遊玩階段,最終發展成失控性行為。因此,對遊戲障礙的診斷不僅要判斷是否達到疾病狀態,還要在診斷工作中樹立早期識別、早期幹預的意識,對出現部分症狀、但不完全滿足診斷標準的個體提供專業意見,及時預防發展到遊戲障礙。

診斷遊戲障礙也需要注意排除其他疾病。通常需要與以下情況相鑑別:(1)危害性遊戲行為,指遊戲行為帶來健康損害風險,但尚未出現健康損害,可能需要幹預或觀察的一種狀態;(2)賭博障礙,遊戲障礙通常不涉及金錢賭博,但目前許多網路遊戲也具有賭博形式(撲克、麻將等)或賭博成分(機率性的抽獎);(3)其他精神障礙,如焦慮障礙、抑鬱障礙、雙相情感障礙、人格障礙等,過度遊戲行為可能出現在上述疾病發作時期,只有當過度遊戲行為模式符合遊戲障礙診斷要點,並且在不存在上述疾病精神症狀的情況下,才考慮診斷遊戲障礙;如果同時存在遊戲障礙與其他精神障礙,應考慮遊戲障礙共病其他精神障礙的診斷;(4)物質使用障礙,遊戲行為常常與物質使用(特別酒精)共存,如果同時滿足兩種障礙的診斷標準,可以考慮共病診斷。

四、綜合幹預原則與措施

(一)總體原則

除遵循物質使用及成癮行為障礙的一般原則外,需結合遊戲障礙的高發人群、疾病特徵等進行預防與幹預,堅持預防為主,進行基於證據、符合倫理的個體化的綜合幹預措施。

1 預防為主。遊戲障礙高發於兒童青少年群體,從娛樂性遊戲行為發展成為遊戲障礙有一定過程,針對高發人群進行預防性幹預,可以顯著減少遊戲障礙發病率及疾病負擔。

2 基於證據。所有幹預方案應當有相應的證據,不應該違背研究或臨床實踐證據。

3 符合倫理。遊戲障礙幹預應當基於普遍的醫學倫理道德,尊重人權和患者尊嚴,不損害患者健康及利益。

4 綜合幹預。目前還沒有針對遊戲障礙的特效幹預手段。由於患者常伴有軀體或精神疾病,需要心理治療、藥物治療等多種手段結合進行個體化的綜合幹預。同時,遊戲障礙類似於精神活性物質使用障礙,可能會復發或疾病慢性化,在綜合幹預過程中,需要醫療衛生、學校、家庭、社會等多方面的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