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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0部分

家屬,當皇帝都遵紀守法的時候,一個國家的法律才能真正被全體國民所尊重。

呂布努力回想他在二十一世紀時所知道的法律條文。包括中外古今各種法律,大陸條文法和成例法兩種形式的,他悲哀地發現,歐美髮達國家的法律體系還是更健全一些,更值得參照,因為歐美髮達國家的法律都是建立在真正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信條上的。並沒有嚴格的等級劃分,總統在辦公室裡跟實習生曖昧也要接受獨立檢察官的指控,要接受彈劾,有了這樣的法律基礎和法律共識,法律體系的健全便可想而知。

當然,歐美髮達國家法律之所以健全之所以能夠被全社會所遵守,就是因為一開始制定的時候就廣泛徵求民意,反應了廣大民眾的利益,能切實保證廣大民眾的人權。而不是為了少數權貴服務去限制約束廣大民眾權利的,建立在全民認同基礎的法律才可以長久,這是呂布比較後得出的結論。

呂布在《大中華憲章》裡規定所有法律都必須要經過國家議政院三分之二議政員透過才能生效,那些諸如《刑法》、《民法》之類的重要法律要經過全民公投,得到百分之八十以上民眾認可,方能生效,各個部門制定的部門法規、各個地方官府制定的地方法規也必須要經過當地議政院三分之二議政員透過方能生效。

如果法律法規不能透過,各級議政院有權督促各級官府司法部門修正該法律法規直至透過。如果有關部門未能在規定時間完成法律法規的制定、修改,該部門司法負責官員必須引咎辭職。

在中華帝國開國之前。法律實踐都是有罪推定,只要有人起訴被告人有罪,司法機關就假定被告人有罪,把被告人關押起來,被告人的家屬必須要找到證明被告人清白的證據去洗脫自己,而相關的辦案人員則一直追查被告人的犯罪證據。將自己辦案經驗的濫用,很多刑事偵查的辦案人員,特別是經驗豐富的工作人員,容易迷信自己的辦案經驗,在接觸一起案件時。不仔細研究案子本身的特殊性和不同案件之間的差異性,而是根據經驗形成的思維定式,依靠主觀印象有選擇地去認定案件事實,忽視了定罪量刑的最基本依據—證據,最終導致冤假錯案的發生。

有罪推定是一種嚴重錯誤的職業心理,它會讓辦案人員忽視客觀真相,只認有罪證據,忽視無罪證據,有時甚至對送到眼前的無罪證據都置之不理,最終造成冤案。

呂布在《憲法》裡確立了“無罪推定”的司法偵查原則,給予一條規定“未經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並在《刑事訴訟法》裡做了詳細規定,在刑事司法的各個階段,只有法院有權判定一個人有罪無罪,所以在法院未判決之前,任何司法機關逮捕的嫌犯都只能以提起公訴為界,被稱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司法機關在偵查階段,應該客觀地收集各種證據,而不是給任何人定罪。

呂布為了保證每個公民的權利不受侵犯,不讓冤案頻發,特別制定了嚴格的司法人員瀆職懲罰法案和國家賠償法案,一旦公民受冤,國家賠償之外,還將那瀆職的司法人員的家產查抄出來彌補給對方。

呂布發現,中華五千年來,司法官僚的許可權太大了,自由裁量權力太大了,司法**就會愈演愈烈,所以他吸取了歐美髮達國家的經驗,引入了陪審團制度,議政員都是陪審員,每次開庭都必須要有九名陪審員在場,必須要有民眾旁聽,法官的判決結果如何,三分之二陪審員透過才能確認,如果不透過必須重新審判。

呂布來自二十一世紀,對於那種拐賣兒童、婦女的人販子深惡痛絕,特別是看到那些人販子把別人家裡健康的孩子打殘逼迫乞討,他更是怒不可遏,怎奈那一世有關部門對此不作為,呂布當時人微言輕,現在他不能忍受自己的帝國裡有這樣醜惡的現象,呂布為此頒佈了一條《保護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