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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部分

陰溝,而陰溝通向的正是數萬郊區農民每天洗菜、灌溉、飲牲畜的京杭大運河。

氰化鈉,劇毒,可經面板、消化道吸收,人口服致死量僅為1—2mg/kg。從人民化工廠溢位的液體氰化鈉,後來經確認濃度為30%,共28噸。

9月13日,蘇州市環境保護辦公室和市防疫站在工廠排放口300米範圍內測定,水中氰化鈉含量高達47mg/L,超過地面水標準含量940倍。在人民橋、下津橋、渡僧橋、橫塘大慶橋測定,一般都超標幾十倍。

七八十米寬的運河上,兩岸的水草叢內,隨處可見翻著白肚的魚和張開殼的死蚌。

當天下午,市環保辦僅有的3名工作人員全部出動了。從人民化工廠排放口上游1公里起,向南至30多公里外的車坊,他們坐船沿途一路宣傳,發動村幹部,號召民兵出動。告訴附近居民不能在河裡洗菜,牛羊家畜不要飲用河水,不要用河水灌溉。同時,他們發動上百艘船,讓1000多名工人提著每袋50公斤重的硫代硫酸鈉沿河撒入,以中和氰化鈉,總共撒了噸。9月18日深夜,測定顯示,運河水中的氰化鈉含量基本恢復了原狀。除了魚、蚌,汙染沒有造成人員死亡。

出事後那幾天,張長林都在廠裡寫檢查。他明白事情很嚴重,但他沒想到,還會有重得多的懲罰。1979年9月18日,蘇州市公安局拘留張長林。3天后,他被逮捕,案由為“危害公共安全”。

當時,給張長林定罪名是個難題。10月27日,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公開審理,參照當時已經頒佈但尚未開始施行的《刑法》第115條,按照違反危險物品管理規定肇事罪判處張長林有期徒刑2年。

這是中國第一例對於環境汙染案件的刑事制裁。

“這個案子暴露出我國環境立法的一個空白,向司法機關提出了新課題”,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環保法專家王燦發至今仍記得。29年前,這起案件曾引起了很大的影響。

如果說“張長林事件”對環境立法產生了個體影響,那麼1979年原則性透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則是國際和國內社會對環保需求的提升共同推動的結果。

1972年在斯德哥爾摩舉行的世界環境發展大會正式提出“可持續性發展”問題。它昭示著人類正在對自身與環境的關係進行反思,逐步建立以尊重、保持與發展多樣性為特徵的生態社會。

會上透過了《人類環境宣言》,頒佈了關於各國應當制定保護環境的政策、法律和標準的原則要求。

中國政府也派出代表團參加此次會議,他們帶回了國際社會關於環境保護的先進理念和立法方案。

中國參加此次會議的另一個重大成果就是直接促成了1973年8月中國第一次環境保護大會的召開。會議起草了“中國環境保護條例”,並原則上透過了這個草案。這是自1949年建國以來我國第一部關於環保方面的行政條例。

在此後的5年裡,中國頒佈了一系列的環境保護條例,涉及工業廢水、廢物和廢氣的控制和治理,煙塵治理,森林保護,野生動物保護,海洋汙染治理,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防護,水源地保護,以及渤海、黃海汙染防治條例。

環保立法破局(2)

此外,這一階段的立法也是當時中國客觀環境的需要。

50年代末期的“大躍進”和浮誇風的盛行都對自然資源造成了極大的破壞。此後的“文化大革命”直接或間接地導致了我國的生態環境遭到嚴重的汙染和破壞,也直接促成了環境法制觀念的出現和我國環境立法的開始。

隨著十一屆三中全會的撥亂反正,我國的工作重點轉移到經濟建設中來,工業企業的快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