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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部分

對外開放

1979年,日本進出口銀行(後改名為日本國際合作銀行)獲得批准,在北京設立了第一家外資銀行機構代表處。

兩年後,香港的南洋商業銀行獲准在深圳設立分行,成為1949年後首家進入大陸的營業性外資銀行。

1985年,中國第一家中外合資銀行廈門國際銀行成立。此後,一批外資銀行和金融公司陸續在經濟特區、沿海開放城市和內陸主要城市開設分支機構和獨資、合資金融機構。

截至1993年年底,外資銀行共在13個城市設立了76家營業性機構,資產總額為89億美元,業務範圍主要是為外資企業與外國人提供外匯服務。

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對外資銀行開放的政策主要是為在華的外資企業提供便利的金融服務環境。

1994年,我國頒佈了規範外資銀行管理的第一部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規範了外資銀行在中國的行為,包括市場準入與監管標準,使銀行業對外開放的政策更加透明和穩定。

兩年後,中央政府允許外資銀行在上海浦東做試點,為外資企業與外國人提供人民幣業務。1998年8月,深圳成為第二個試點城市。

1994年至1997年,在華的外資銀行數量翻了1倍多,達到175家,而其資產總額增長到原來的4倍。

然而,亞洲金融危機的爆發使外資銀行在亞太地區的業務擴張更加謹慎,他們在中國的業務發展速度也隨之放緩。有些外資銀行甚至撤出了中國市場。1998年至2001年,只有15家新的營業性外資銀行機構在華設立。

入世承諾

2001年12月11日,中國加入世貿組織之後加快了銀行業的對外開放。

入世之際,國務院頒佈了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以取代1994年的舊管理條例。

新條例對外資金融機構經營外幣與人民幣業務都作出了規定,並統一了中外資銀行機構設立新的營業性機構的申請程式。

沉浮:外資銀行搶灘中國(2)

與此同時,外資銀行可以正式在上海與深圳開展人民幣業務。在天津與大連的外資銀行也可以申請人民幣業務牌照,但業務範圍仍侷限於面向外國客戶。

1年以後,青島、南京、武漢、廣州和珠海5城市的外資銀行可以申請經營人民幣業務。2003年12月1日,範圍繼續擴大至濟南、福州、成都及重慶。

2004年8月,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修訂了“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大幅降低了外資銀行經營人民幣業務的門檻,並簡化了申請程式。

外資銀行經營企業人民幣業務與零售人民幣業務的資金要求分別由原來的4億和6億人民幣,降至3億和5億人民幣;並且取消了之前要求每家外資銀行每年只能新設1家分行的要求。

根據中國入世承諾,自2004年12月1日起,北京、昆明、廈門的外資銀行可以經營人民幣業務;同時,西安、瀋陽兩城市提前1年開放。

2005年12月起,7個城市開放,汕頭、寧波是中國入世時所承諾的,而不在入世承諾之列的哈爾濱、長春、蘭州、銀川和南寧也同時開放,人民幣業務開放的城市達到25個。

在中國入世之後的5年中,營業性外資銀行機構由190家增至312家。

但是相比較而言,2006年12月銀行業的全面開放對於外資銀行機構更具吸引力。根據中國入世承諾,入世5年之後,所有的地域及業務限制都將取消。銀監會於年底正式開放之前頒佈了新的外資銀行管理條例,根據審慎性監管原則實施法人導向,鼓勵希望在中國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