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推舉1-5 名訴訟代表人(區別於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可以推舉 2-5 名訴訟代表人)。刑事
訴訟中的合議庭筆錄是否需要書記員簽名等。像這些細微的數字考查在今年的考題中消失的
無影無蹤。我們認為這可能代表今後司法考試的一個趨勢與方向,因為對那些並不重要具體
數字考查實在沒有多大意義,最多也就是透過這些不重要的數字來擴大考試分值的區分度,
這顯然是不科學也不可取的。
建議大家在學習法條時不要死摳硬記那些細枝末節的數字,應當從宏觀整體上去把握學
習,要多多思考法條背後所蘊藏的東西,只有這樣,像 2009年的卷一第24題考查國務院反
壟斷機構的性質定位,才能得出正確答案。
三、對“三基”的考查力度進一步加大。2009 年考題最讓人耳目一新的就是側重於對
“三基”(基本概念、基本原理與基本制度)考查。這一點不僅體現在實體法同樣也體現在
程式法上,例如刑事訴訟中考查了直接言辭原則;控告、舉報與報案;辯論原則。商法中保
險利益原則。這一考查方式有點像研究生考試的題型,同時近年來部分研究生考試又有“司
考化”趨勢。時代發展必然要求知識的複合性,看來這兩大類考試有趨於同一的“苗頭”。
考生都強調法條的重要性,甚至在複習程式法的時候,有的人認為,僅看法條完全可以
滿足應考的需求,這一點透過 2009 年的考題變化,我們可以告誡考生,法條固然重要,但
是僅有法條,相當大一部分的考題就不能應付了。無論是實體法還是程式法要把教材上的基
本概念、基本原理與基本制度都弄通弄懂,才能應對這個考試。
四、注重從宏觀上對知識點之間關聯的考查。2009 年考試的另一大亮點就是大量出現
了知識點之間、知識群之間的比較題型,加大了試題宏觀綜合性。如刑事訴訟中考查法定代
理與委託代理的區別;檢查與搜查的區別;證人與鑑定人的區別;判決與裁定的區別等。民
事訴訟中考查了涉外民事訴訟與非涉外民事訴訟的區別;調解與和解的區別;審判程式與執
行程式的區別等。商法中考查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的區別。數量如此之大的知識點
的比較考題為歷年所沒有的。三校航天班的第二階段(專題階段)主要授課方式就是從知識
點的比較角度讓學員掌握部門法內容,強調知識點的深度,上過這個班的學員答起來會感覺
得心應手。
我們建議學員在今後的學習中一定要加強知識點的前後聯絡對比學習,可以採取列表方
式,將相關的知識點能夠放在一起的全部放在一起比較其異同。這樣作的好處是不僅能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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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這樣的比較型考題,而且前後聯絡起來學習還能夠加深對所學內容的精確理解與掌握。
五、難易程度適中,但是個別問題不甚明確。今年的司法考試難易程度總體來看與往年
基本持平。有的部門法大家感覺比較容易,答題效果比較滿意。比如卷三民法的第 7題,考
查不能設定質權的有哪些?讓人一眼就能挑出是房屋所有權。卷二刑法第 10題 B選項對累
犯的考查簡單直接,這些可謂是送分題。但是也有綜合性比較強考題,比如刑法第 55 題就
將追訴時效與分則中的強姦罪,故意殺人罪,交通肇事罪綜合在一起,無論哪一個知識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