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迴歸了主題。
“總之,漢朝的監察制度已經確立起來,雖然沒有後來朝代那麼完善,但是君主也已經有了雖然疑人不用,但是用人不能不疑的意識。”
“從某種程度來說,這樣的監管也是把權力關進了籠子裡,對於提升法治程度有正面的作用。”
“而因為要將官員的權力限制住,上請等刑法原則的存在就顯得理所應當了。”伍愛華繼續說道:“對於貴族官僚犯罪的,司法機關不能自己擅自判決,而是需要請示皇帝要怎麼判。”
“可以說這個制度是八議官當的雛形,但是和八議、官當又有很大的不同。”伍愛華說著:“因為八議和官當是會減刑的,即使不減刑,也不太可能會加重刑罰,但是上請就說不準了。”
“你和皇帝關係好,皇帝看到你犯罪了,也許大手一揮,給你免了或者罰點款就算了。”
“你和皇帝關係不好,皇帝看到你犯罪了,那就是天子犯法和庶民同罪,並且要明正典刑,好好追查一下你之前是否存在類似行為,數罪併罰。”
伍愛華把這個簡單的套路一說,漢朝官員心有慼慼:可不是嘛!如果惹了皇帝不高興,就要天天擔心自己有沒有小辮子被人抓住。
“除了上請制度之外,漢朝還有兩項重要的刑法原則,分別為‘親親得相首匿’和‘老幼婦殘恤刑’原則。”
“關於親親得相首匿,我記得我們之前有提過一次,”伍愛華回憶著:“這個政策一開始是在漢宣帝時期頒佈的。”
“首匿,是說幫助窩藏罪犯、隱匿犯罪的主謀,漢武帝說‘重首匿之科’,漢宣帝就要和他曾祖父對著幹,說父子夫婦之間互相隱匿是人的天性,怎麼可能違反呢?所以孩子為父母隱瞞、妻子為丈夫隱瞞、孫兒為祖父母隱瞞,都不應該作為犯罪,同時,父母為孩子隱瞞、丈夫為妻子隱瞞、祖父母為孫兒隱瞞,都不應該判處死刑,要上請廷尉確定如何判刑。”
“有觀眾可能會奇怪,為什麼都是親人之前隱瞞,還做出了區分?”伍愛華自問自答:“因為人身依附關係。”
“在古代來說,父母和祖父母對於直系晚輩、丈夫對妻子都是具有一定的控制權的,在這種情況下,有時候晚輩和妻子並
不是真的想要隱瞞窩藏,而是不得不這樣做,不然可能反而有殺身之禍,加上古代對孝道的提倡,晚輩總是不好忤逆長輩,如果真有人敢舉報父母祖父母,肯定會社會性死亡,考慮到這種因素,晚輩自然是隻能選擇隱匿窩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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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來漢宣帝會這樣做,我個人並不傾向於‘武帝提倡的,宣帝就是反對的’這種說法,”伍愛華笑:“雖然因為武帝晚年乾的那些事情,宣帝對於武帝並沒有什麼感情,但是宣帝本身作為一代明君賢君,‘孝宣中興’中宣字的代表,他在執政的時候並不會這麼感情用事。”
“我們現代對漢宣帝最大的印象,可能是來自於‘故劍情深’這個言情故事。”
“都說貧賤夫妻不敢忘,漢宣帝是真的做到了這一點,被霍光等大臣挖出來當了皇帝,還要堅持立原本娶的沒有貴族背景的妻子當皇后,”伍愛華說著:“並且漢宣帝也沒有見異思遷,和皇后的感情非常好,力排眾議把皇位傳給了兩個人的兒子。”
“要說兩人兒子有什麼天縱之姿,像是劉徹和劉榮對比那種,那是沒有的,皇長子就是一個平平無奇的普通人,和他的兄弟們拉不開什麼大區別,所以宣帝這麼做,純粹就是因為他更喜歡皇長子,他更喜歡皇長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