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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0部分

槓的李鴻章一低頭,看到老母親的一雙大腳,一大半露在轎簾外面。

他心裡正在不自在,忍不住說了句:“娘,你把腳往回收一收。”

李老太太火了。大聲說道:“你老子不嫌我,你倒嫌我!”

聽到這句話的,可不止李鴻章一個人。在旁邊侍候的藩司、臬司,武昌府、縣。總督府的幕僚,還有一眾轎伕,都聽到了,大夥兒憋足了氣,才沒有笑出聲來。有的人的肚子都憋疼了。

這樁“軼事”,當天便傳了開去。可以想見,李老太太一對大腳上來的笑話,不僅迅速成為了武昌人的飯後談資,就是走出湖北,走向全國,為全國人民津津樂道,大約也是指日可待的事情。

嘴巴長在人家身上,李鴻章無可奈何。他正是春風得意的時候,出了這麼個笑話。饒他城府再深,涵養再好,也不由頗為沮喪。

不過,昨天收到的一份“廷寄”,裡面的上諭,卻讓李鴻章在這件事上的心態,起了微妙的變化。

上諭的內容,和他倒沒有什麼直接的關係——這道上諭,是頒給八旗的:

嚴禁旗人女子纏足。

朝廷釋出命令,禁止女子纏足。這並不是第一次。

入關前,太宗就曾下令,禁止仿效關內女子纏足陋習。

入關後,順治二年。朝廷正式下詔,不分旗、漢,嚴禁女子纏足。

之後,朝廷多次禁令,不許女子纏足。

其中,以康熙三年詔定法例最為嚴厲:康熙元年之前出生女子。纏足不再追究,元年以後生女,嚴禁纏足。違者,其父有官職者交吏、兵二部處置,系平民則交刑部,痛責四十大板,處十年流刑。家主有失察者,枷號一月,責四十板;官員失察者,交部議處。

可是,法例雖然嚴厲,卻得不到認真的執行。漢人士紳,更是明裡暗裡,一邊倒地反對。

康熙七年,左都御史王熙上奏,認為康熙三年的規定,嚴苛過甚,刁民誣攀妄舉,牽連無辜,請“馳纏足之禁”。

此的滿洲貴族,也覺得漢人女子纏足,並不會對滿洲人的統治造成什麼不良影響,你們既然愛跟自己過不去,我們也不必狗拿耗子,唱黑臉得罪人,就隨你們去吧。

於是,“裹足自此馳”。

此後,女子纏足的事兒,朝廷基本不管漢人了,只是盯著旗下女子,這一次,也是如此。

但是,這一次,似乎有些不尋常的地方。

上諭的口吻,極其嚴厲,具體的處置,則更甚了:在旗女子有纏足者,指定日期“放足”,過期不行,一,父兄有官職者一律免官;二,不論官民,舉家出旗;同治五年後出生之在旗女子,若不遵禁令,偷偷纏足,一經發現,一例辦理,即:父兄有職者免官;不論官民,舉家出旗。

殺氣騰騰,較之康熙三年的故例,猶有過之。

康熙三年的法例,沒有要求“放足”,沒有不由分說的“免官”,更沒有威脅“舉家出旗”。

當然,康熙三年的法例,是“旗漢一體,不分畛域”,這一次,僅僅是針對旗人的。

按理說,李鴻章身為漢員,對這道上諭,可以事不關己,高高掛起。可是,他是極敏銳的人,總覺得,朝廷這一次的處置,狠辣得有點出格,呃,這裡邊,有沒有……“殺雞駭猴”、“敲山震虎”的意思?

就是說,接下來,有沒有可能,由旗而漢,像順治二年、康熙三年那樣,再次“不分畛域”,禁止纏足?

如是,自己又該秉持一個什麼樣的立場?

預則立,不預則廢,最好還是通前徹後的想清楚,預為之計。

本來,遇到拿不準的事情,就該召集幕僚,研議一番。但李鴻章一想到碼頭上鬧的那個笑話,就不禁有幾分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