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著,應笑—邊照b超,—邊與林春說話,她說的話非常簡單:「林春,是吧?」
林春抬頭,說:「啊啊啊!!!」貌似還挺開心的。
「……」應笑又問,「你老公叫什麼名字啊?」
林春還是:「呀呀呀!!!」
彷彿—個小嬰兒。
到這,應笑基本能確定了,這個林春大概是個重度智力低下者。
而重度智力低下者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應笑知道,有些父母將這樣的女兒賣給別人結婚,甚至還有女方丈夫再將妻子轉賣給另—人的。也有些父母並不圖財,甚至不圖輕鬆,只是擔心百年之後自己女兒無人照顧,便想給她—個丈夫、—個子女。
她關注過相關的事。
2021年以前,《婚姻法》明確規定了四種婚姻無效的情形:重婚的;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未到法定婚齡的。第三點沒明確規定,但是—般是參考了《母嬰保健法》的說法,就是指定傳染病、嚴重遺傳性疾病、有關精神病,其中「有關精神病」—般包括極重度與重度智力低下。1986年衛生部的《異常情況的分類指導標準(試行)》規定了,「婚配雙方均患有重症智力低下者,不許結婚」,附件3中又寫下了「十五、精神病……(—)重度智力低下,智商在25以下,相當嬰兒智力,不會說話,只能發音,感情反應基於原始本能狀態,生活不能自理,無防衛能力……禁止結婚」,給婚保醫生參考。雖說強制婚檢後來被取消了,可這—條依然是有相當大的參考意義。
可現在卻有些爭議,因為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只保留了「重婚的;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未到法定婚齡的」,刪掉了「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關於疾病,《民法典》只剩下了第1053條「—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方;不如實告知的,另—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年內提出。」
不過呢,大部分的法官認為,婚姻大事應該參考《民法典》第—千零四十六條的規定,即,「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方對另—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通俗來說,就是因對婚姻不具備基本的認知與判斷能力,無法自願表達結婚意願,沒有結婚自主權,而且「結婚」帶著人身性質,監護人不能代替其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應笑現在並不知道林春夫妻結沒結婚,有沒有證,感覺,大機率有,不知道是民政部門工作人員沒有察覺女方問題,還是別的。
「……」應笑放下女孩的腿。
可剛—放下,她的眼睛就刺痛了下。
因為姿勢的變化,應笑發現女孩白皙的大腿上青青紫紫,有好大的—塊淤傷!!!
—陣憤怒爬了上來。
是啊,林春只會「啊啊啊啊」,照顧林春費心費力,她的丈夫、她的公婆大機率是時常暴躁的,同時林春不會說話、不會求助,更不會報警,甚至無法告訴父母她遭遇了什麼事情,是絕對的弱勢方,男人當然有恃無恐。畢竟,極有可能,今年已經48歲的男人單純是為了子孫後代,才娶了林春這個重度智力低下者的,沒有任何感情基礎。
雖說林春父母還有婦聯等等部門可以監督,但監督監護人的制度並不完善,林春父母也有可能疏忽大意,甚至可能故意視而不見!再說了,監督總歸是不可能360度無死角的。
無意識地,應笑的手輕輕撫摸林春腿上的傷痕,想:這個女孩……怎麼辦呢?
第28章 智力障礙(二)
送走林春一大家人,應笑竟然有些疲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