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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章 甲殺人,不覺!

的見解!”

“諾!”

書站在臺上,望著眾史子,道:“在這之前,諸位史子當記住這些詞彙,再往後,諸位會常用!”

“掠治!”

“爰書!”

“訊!”

“鞫!”

“論!”

書語氣肅然,聲音中氣十足:“《法律問答》有一句:甲殺人,不覺!”

“岷史子,何意?”

聞言,岷起身拱手回禮:“稟令史,意為某甲殺人,但官府不瞭解犯罪事實,也就沒有辦法進行審理!”

“此乃官府行事準則,不告不理!”

“很好!”

書點了點頭:“不告不理,這四個字用得好!”

“為了讓官府覺,就必須要有人去告!”

“告,便是審案第一步,必須要有人告,亦或者自告。”

“所謂,告者,便是向官府檢舉告發犯罪行為!”

“官府受理後,案件與告者相關,告者,需要與被告者,對簿公堂!”

.......

“第二步,便是定名事裡。”

“受理舉報後,官府會出動亭長,遊徼,求盜,前往案件發生地往診(調查),確定犯罪者,將其執(逮捕)。”

“若犯罪事實清楚,則為捕。”

“被執後,則系(暫時拘押)。”

“則由縣府負責,以縣丞為首,獄史,令史負責審訊!”

“在審訊開始前,先要確定被告者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身份,有無前科,出身地,將這些全部記錄下來,發往出身地核實。”

“並要求以書面形式答覆!”

喝了一口涼茶,書繼續,道:“定名事裡結束,便是審訊!”

“以物證為主,人證為輔,仵作,出具鑑定文書!”

“然後是互訴!”

“告者,與被告者說完,問題不清楚,供詞自相矛盾,獄史問詰。”

“到了這一步,基本上都能結案,若是反覆翻供,拒不認罪,則掠治。”

“下一步,則為讀鞫(對於犯罪事實的認定)!”

“讀鞫之後,為論(宣讀判決)。”

“若是論後,不復,則要乞鞫(上訴)。

.........

岷對於這個程式,多少還是有些瞭解。

後世的大致上,也就是如此,除了有國家的公訴人員之外,大體相同。

而且,他手中有丘夫子所贈的《封診式》,對於上面的審案過程,以及文書形式,自然是研究過。

“秦王子楚三年,三月甲申日,尤誣松盜牛,事發於臨洮縣,三星亭。”

“........”

書說了一系列的條件,然後看著眾史子,道:“按照今日所學,作文書,也可以自己新增一些條件,以求全面!”

“三日後, 交於本令史!”

“諾!”

點頭答應一聲,目送書離去。

在岷看來,大秦的學室教育,太過於粗獷。

這樣的教學方式,堪稱是速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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