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能與光明正在進行重要談判,我們感覺到這是一個好機會。在這種敏感時候給達能“搗亂”肯定能收到突襲的效果:達能擔心腹背受敵,多半會捨車保帥,快速解決掉其中一方。而光明與娃哈哈,都算是我們大成所的自己人,給哪一方撈到好處都是可以接受的。於是我與和君創業行動了。
李肅決定向商務部反映情況,並發表公開信,公開*達能的不正當競爭行徑、要求商務部採取反壟斷措施保護民族品牌。由於這種透過“同業併購”形成行業壟斷的手法是跨國公司慣用的,也是媒體關注的熱點,因此可以把事情鬧大,引起更廣泛的關注。
我認為除了走行政程式,還可以走司法途徑。經過分析,我們發現達能中國戰略採取的是同業兼併的策略,比如達能集團透過其自身或其子公司收購了包括娃哈哈51%的股份、蒙牛49%的股份、正廣和50%的股份、光明乳業的股份、匯源24%的股份、樂百氏90%的股份,在這些公司中操縱利潤,這次造成光明鉅虧,那麼公司虧損虧的都是股東的錢,小股東可以作為公司代表向控制大股東索賠,在法律上稱作股東代表訴訟。
圍魏救趙:達能董事兼職困局(2)
所謂股東代表訴訟就是股東權益受到侵害以後,一般的情況下是則公司的管理——董事長、總經理來代表公司來主張對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的權利,股東發現公司的權力受到侵害以後,可以要求公司管理層代表公司去起訴管理人;但是由於公司的管理層由於種種原因,不主張權利,於是後果可能損害股東的利益,股東有權代表公司去起訴侵權人,就是股東代表訴訟。
於是我與李肅在股市上買了100股達能的股票,成為達能的“小的不能再小的小股東”,依法向大股東達能主張權利。
根據法律程式,我先是給達能發了一封《律師函》,指出達能集團透過其自身或其子公司持有七家中國本土知名品牌的大量股權或全部股權,並在相互具有直接競爭關係的各大品牌廠商中佔有董事會席位,直接違背了上市公司“競業禁止”的商業原則,侵害各家合作方股東的根本利益,達能應該立即改變這種狀況。
“競業禁止”,又叫競業限制或避止規定。所謂“競業禁止”,為避免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被侵犯,員工不得到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具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兼職或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
說俗一點,員工和公司簽訂了含有“競業禁止”條款合同的協議,就是簽訂一份嫁雞隨雞的“賣身契”,不能找“第三者”,腳踏幾隻船給自己撈好處,損害公司的利益。當然公司對員工的這種犧牲也需要付出一定數額的補償。
達能不像宗慶後那樣隨隨便便就拿得出78個董事,他們一共也只有範易謀、秦鵬、嘉柯霖等幾個人在中國各個子公司中充門面。
7月份我接到了達能的律師函,但是回函並沒有就法律問題作出什麼討論,我們提出了“競業禁止”的問題,他們裝作沒看見,反倒把大成所恫嚇了一番。我和我的當事人被指為“缺乏誠信”、“別有用心”、“毫無根據”,而且我們應該瞭解“故意提出任何無根據的指責要求可能產生的嚴重後果”……
難道律師函也是從法語翻譯過來的嗎?
我不習慣跟人對罵,有理說理就是了。於是我跟助理說,寫封回函給他們,批評下他們那態度,把起訴狀準備好,讓他們反思一下,嚇唬人有什麼用呢。於是我的助理寫道,貴方的態度“令人不能理解”, “很難讓人相信這是一個在國際上具有一定地位和身份的大型跨國公司所應有的表現,也完全不是法律交涉檔案中應有的表述方式。”但是後來我們發現“恫嚇”一招,在西方企業界和律師界是被廣泛應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