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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部分

文字獄案,繼續打擊鄂黨。'9'內閣學士兼侍郎銜胡中藻處以斬決,鄂爾泰之侄甘肅巡撫鄂昌令自盡,大學士史貽直休致回藉。張廷玉恰於此時病逝。上諭:鄂爾泰、張廷玉,亦因遇皇考及朕之主,不然,何事不可為也?一面警眾,一面仍準二人配享太廟。並於幾十年後復諭:“本朝綱紀整肅,無名臣,亦無奸臣”。'10'他不但像他的父親那樣,不贊成有任何的結黨行為,而且不允許大臣在上奏前互相討論、私下交換意見。據說,乾隆朝的“朋黨”從此絕跡。

同時,一向並無私屬的皇上著意培養了訥親、傅恆等一干新人(皆滿族親貴)。開始有了自己的核心班底,並在政治生活中發揮越來越重大的作用。

以致皇上終於可以說:

(我國家)內無詖謁之女寵,干政之宦官,朝無擅權之貴戚大臣,外無擁兵之強藩巨鎮。凡歷代以來,所為腹心之蠹,跋扈之奸,不但無其人、無其事,抑且無畿微之萌蘗。'11'

但他仍然高興不起來,根深蒂固的吏治問題仍未解決。

經過雍正一朝的整頓,吏治曾有很大的改善。問題卻不可能“一勞永逸”,根本解決。乾隆初推行寬大政治,曾將雍正朝貪劣有據的革職官員兩千一百餘名予以復職,所有官侵吏蝕一概豁免。但不久之後,問題就又出現,同時,也有不少新的規定出臺。

乾隆元年十二月癸亥,聞近日督撫中,有收受屬員饋送者,諭令禁止。

乾隆三年四月甲申,令停止督撫貢獻,諭:各省督撫,向來有進貢方物之例。朕御極之初,即降諭旨,令三年之內,停止進貢。並諭令督撫等毋得收受屬員土儀。'12'

乾隆四年二月丙戌,禁內外官吏侵虧國帑。

乾隆六年九月庚寅,因定例文武官員犯侵貪等罪,於限內完贓,俱減等發落。近來侵貪之案漸多,照例減等,便可結案。諭令將乾隆元年以來侵貪各案人員陸續發往軍臺效力,以為黷貨營私者之戒。

但立法雖嚴,自乾隆初年,特別是乾隆六年以來,即出現不少大案。六年三月,發生山西布政使薩哈諒收兌錢糧加平入己、山西學政喀爾欽賄賣生童案,實出於意料之外,上諭:

朕御極以來,信任大臣,體恤群吏。且增加俸祿厚給養廉,恩施優渥。以為天下臣工,自必感激奮勉,砥礪廉隅,實心盡職,斷不致有貪黷敗檢以幹憲典者。不意竟有山西布政使薩哈諒、學政喀爾欽,穢跡昭彰,贓私累累,實朕夢想之所不到。

是朕以至誠待天下,而若輩敢於狼籍至此,豈竟視朕為無能而可欺之主乎!我皇考整飭風俗,澄清吏治,十有餘年,始提丕變。今不數年間,而即有蕩檢踰閒之事。……國法具在,朕豈不能效法皇考乎?'13'

甲申,御史仲永檀參奏兵部尚書兼步軍統領鄂善,尋經皇上親自鞫問,坐實其受賄事實。經王大臣等會議,以鄂善應擬絞立決具奏,命從寬令其在家自盡,成為乾隆朝第一個被處死之一品大員。庚寅,上諭:

自降旨之後,心中慼慼,不能自釋,如人身之失手足也。……朕為此事數日以來,寢不安席,食不甘味,深自痛責。以為不如皇考之仁育義正,能使百爾臣工,兢兢奉法,自不致身陷重闢。水弱之病,朕實蹈之。若再不明彰國法,則人心風俗,將來何所底止。朕之苦衷,亦惟皇考在天之靈鑑照之耳。垂淚書此,王大臣其體朕意焉佈告天下,鹹使聞知。

五月辛卯,飭科道糾參貪墨。

乾隆十二年,情況再度嚴重。更嚴格立法,四月甲申諭:

雍正年間屬員虧空,定有上司著賠分賠之例,是以官員知所畏懼,虧空之案甚少。近來此例不行,所以貪風復熾,不可不加意整頓。

乾隆十三年九月庚戌,定侵貪犯員罪名:若以身試法,贓私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