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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部分

停議改鑄錢文,“以不治治之”;'40'

從初期對天主教較為和緩的做法,改為厲行禁止傳教;'41'

浙江海塘(北岸)動帑官辦,(南岸)不若酌從民便,聽其自為修補;'42'

在其他一些地方,則出現了不思進取,得過且過一類的現象,……等等。'43'

皇上為此也得到了不少經驗教訓,其中之一,就是經過十幾年的執政,有了更多的實際經驗。乾隆十四年十月戊寅,上諭:

蓋執兩用中,必隨時訊息。當臨御之初,因人命攸關,實切切而不忍,寧失之寬。今閱歷既久,灼見事理。若一味姑息縱舍,則失之懦弱。裁度因時,方得權衡不爽。非有意從寬,亦非有意從嚴。且非前此從寬,而今又改為從嚴也。此中斟酌苦心,眾人安能盡喻,是以詳悉諭令知之。

所謂“閱歷既久,灼見事理”,或“天下事有言之近理,而行之了無實際者”,'44'“知其一不知其二”,'45'以及“務虛名而受實禍”云云,'46'大約也都是指這一類情形。

“收斂”的那些內涵是很難用由“寬”變“嚴”來解釋的。儘管由寬轉嚴是一個確實存在的現象,“寬嚴之辨”也成為一個被多次議論的話題。

不過,乾隆初期並不是一味從寬,只寬不嚴的。比如,處死曾靜、張熙,比乃父可是還要“嚴”了;甄別僧道,也不能說就是“寬”;對於“聚眾”,始終都是“嚴”的;在擴大倉儲上,更有許多地方“嚴”過了以前。'47'雍正十三年十一月乙亥,上諭:

總之辦理事務,寬嚴當得其中。若嚴而至於苛刻,寬而至於廢弛,皆非寬嚴相濟之道……朕降此旨,非於即位之初申飭諸臣以示威,欲其畏懼也。

明擺著是有其“嚴”的一面,並申明必要時還須用“嚴”的。乾隆元年以後,即發生若干從嚴的例項,五月庚申諭:

朕御極以來……去其煩苛,與民休息,並非寬縱廢弛,聽諸弊之叢生而置之於不問也。而內外臣民,不喻朕意,遂謂法令既寬,可以任意疏縱,將數年前不敢行為之事,漸次干犯……

朕看此等情形,天下臣民,竟有不容朕崇尚寬大之勢。《傳》曰:寬則得眾。《易》曰:元者、善之長也。朕以天地好生之心為心,豈肯因一二無知之輩,即自改其初志。但治貴得中,若於玩法之徒,亦用其寬,則所謂稂莠不除,將害嘉禾。倘不速為整理,恐將來流弊,無所底止。是以近日處分臣工數案……

為治之道,固當如是。朕豈忽變而為嚴刻者哉……總之治貴得中,事求當理。不當寬而寬,朕必治以廢弛之罪;不當嚴而嚴,朕又必治以深刻之罪……則朕之百姓,可以永久受朕寬惠之澤矣。

乾隆六年七月癸亥,諭:

近來鄂善、喀爾欽、薩哈諒及趙國麟、盧焯等案,皆朕準情酌理,不得不如此辦理者。而外人不能深知,未必不以為涉於嚴峻。即進言進講諸臣,頗有以效法皇祖崇尚寬大為敷陳者,則外人之議論可知矣……

從古帝王,以優柔寡斷而致敗者恆有之,從未有振綱肅紀,生殺予奪,大權不移而致敗者也……夫栽培傾覆,惟人自取。或寬或嚴,總歸一是。成心不可有,定見不可無。朕豈中無主宰,忽然而寬,忽然而嚴者乎?……

若有意從寬,必且流為市恩姑息而失寬之正。則所謂寬者即嚴之因,而所謂嚴者即寬之害。是則有意從寬,尚且不可矣,而況有意於嚴乎?

表明對於貪官,從立法到執法都是“嚴”的;而對那些部院堂官、督撫大吏,也經常嚴加訓斥。諭:

朕並非優柔無能之主,諸臣若少錯會意,致趨廢弛之路,朕惟地方大吏是問。'48'

又於《漢元帝論》中寫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