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證(影印件),報縣國土資源局稽核,最後由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審定。
第三章 繳費標準和待遇支付
第八條 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費用實行一次性繳納並建立個人賬戶。其基礎標準分為三檔,一檔7000元,二檔12000元,三檔17000元。被徵地農民在參保時可選擇其中一個檔次標準繳納。
參保時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5週歲以上的人員根據所選擇的繳費檔次和年齡段依次遞減繳納金額,具體為:男60—64歲、女55—64週歲的按選擇繳費檔次的95%繳納;65—69週歲的按選擇繳費檔次的90%繳納;70—74週歲的按選擇繳費檔次的85%繳納;75—79週歲的按選擇繳費檔次的80%繳納;80週歲以上的按選擇繳費檔次的75%繳納。
第九條 鼓勵被徵地農民在按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基礎標準參保的前提下,補充繳納基本生活保障個人賬戶資金,提高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其標準由被徵地農民根據自身承受能力確定,但補充繳納個人賬戶資金累計不得超過25000元。
第十條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從被徵收土地的集體土地補償費中,為被徵地農民參加基本生活保障給予資金補助。其補助標準為,2000年1月1日至2008年1月1日以前被徵地農民不低於每人500元;2008年1月1日以後被徵地農民,不低於一檔基礎標準的20%。
村(居)民委員會為被徵地農民補助基本生活保障費,應當依照規定提交村(居)民大會或者村(居)民代表大會討論透過,並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條 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的利息收入併入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
第十二條 基本生活保障年待遇標準以被徵地農民繳費標準總額(不含利息)乘以12%確定,月標準按年標準總額除以12個月確定。
參保時未達到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年齡的,距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年齡每相差1年,其基本生活保障待遇以前款規定的月標準為基數,增加1%。
第十三條 被徵地農民參加基本生活保障,並按規定足額繳納個人賬戶資金的,從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5週歲且辦理待遇領取手續的次月開始,按月享受基本生活保障金直至身故。參保時已超過享受待遇年齡的,從參保繳費後且辦理待遇領取手續的次月開始按月享受基本生活保障金直至身故。
第十四條 被徵地農民參加基本生活保障後,在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前身故的,其個人賬戶資金一次性支付給法定繼承人;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後身故的,其個人賬戶資金餘額一次性支付給法定繼承人。同時從統籌賬戶中一次性發給身故時縣上年度最低工資標準3個月的喪葬補助費,不再享受其它待遇。
第十五條 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標準,一般不作調整。根據經濟發展狀況,確需調整提高待遇標準的,由縣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提出建議,報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四章 基金收繳、管理和發放
第十六條 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費由縣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核定,地稅部門徵收,財政專戶儲存管理,專款專用,接受審計、監察機關的審計和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挪作他用。
第十七條 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不計徵稅、費。
第十八條 被徵地農民參保繳費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給《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手冊》,為參保人員建立基本生活保障個人賬戶。被徵地農民個人繳納和村(居)委會集體補助資金均記入個人賬戶,政府補貼記入基本生活保障統籌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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