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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部分

阿嬌母親接到派出所所長電話,和警察一起回家,據阿嬌母親說,只是拿藥,沒有拿走阿嬌的衣物,整個過程拍了照片。

會面結束,兩名律師出來後大叫“喪盡天良”,掩面而哭。“她明確地告訴我,她受到了性侵犯,她的胸罩和內衣就是載體,今天我在會見阿嬌的過程中,她向我提供了受到性侵犯的一些情況,這些證據足可以認定其*罪行。”

律師在縣刑警隊報案出來之後,召開現場釋出會,表示阿嬌看不出來有精神病,邏輯清晰,水果刀是阿嬌自己買的,一直放在包裡面。批評警方不提取內衣這樣重要的證據

晚上, 阿嬌母親清洗了除胸罩外其餘四件衣物。

當天晚上,縣人民政府發言人接受某某日報記者專訪,並且在22日凌晨在網上釋出。發言人認為律師在會見後擅自披露案情是違規,再被問到,“有媒體報道,阿嬌向律師表示,自己被*了“,發言人回應,阿嬌在律師會見之前,從沒有向公安機關講過,公安機關將認真核查。

5月22日上午, 阿嬌母親和州公安局負責會談,並且通知律師,律師致電記者,稱阿嬌母親已經被警方控制。

上午, 省公安廳負責人提審阿嬌,開始五分鐘後,阿嬌情緒失控。

警方提取阿嬌內衣褲作為證物,阿嬌母親,律師和檢察院,公安和婦聯負責人作為見證人。

5月22日下午, 網路傳出兩名律師被打,被當事人否認。

5月23日凌晨 ,縣人民政府發言人透過官方網站通報“阿嬌案”最新情況,指被*事實子虛烏有, 阿嬌母親宣告與律師解除委託關係 。

律師23號表示,上午10時40分左右,阿嬌母親來電錶示,政府新聞通稿中關於她的宣告不實,她並沒有決定與我們解除委託關係,要求與我們見面。我們等至下午4時許,她忽然致電要求解除委託關係,不肯與我們面談。

此前,媒體報道稱我們發現此案存在“*”情節,這是不實報道。我們所指的是“性侵犯”,構成法律意義上的“*(未遂)”,並不是民間俗稱的“*”。

媒體則報道,23日早上八點阿嬌母親否認,但是下午17點三十分對媒體改口,確認解除了委託關係,原因是“律師沒有一案辦案,他們沒有替我們說話,並且他們洩漏了我女兒的隱私“。24日零點十分,阿嬌母親再次向記者確認,解除委託,因為把案子引向了另外的方向。

5月24日,律師透過部落格答媒體。同一天,律師也接受了媒體的訪問,表示這是二十年來最難的案子,委託關係因為沒有簽字,還沒有解除。

5月25日 兩名律師透過部落格表示,已經遞交了再次會見當事人的申請。並且在同一天晚上,代表阿嬌向公安局提交了控告書,控告黃某涉嫌*。不過一個多小時之後,州新聞網公佈:阿嬌母女已經另聘代理律師。事件還在繼續:不管怎樣,激情歸激情,司法歸司法,涉嫌*的控告,並不能夠抵銷故意殺人的嫌疑,況且死的人,還不是涉嫌*的那個。如果希望能夠讓阿嬌得到實實在在的幫助,律師的責任在於確保她在偵查的階段的權益,監督警方公平公正的取證,當然在這一點上,輿論和媒體也可以。如果稍後會被警方申請正式逮捕,律師要做的,就是幫助她取保候審。 而最終如果警方在結案的時候決定起訴,檢察院在審查之後也持同樣的意見,那就要看作為辯護律師,是不是能夠拿出充分的證據,來證明阿嬌不是故意殺人,這才是最關鍵的。

清江省委書記在登機前,致電省政法書記要其為準備案件材料,他下飛機時必須看到。隨後省公安廳副廳長赴案發地,詢問了“夢幻城”服務員 ,拘留了“夢幻城”經理,使案子向正確方向邁進一步。

阿嬌案的核心犯罪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