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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3頁

第一天的考試是做策論一道,字數三百以上,問的吏治。

第二天則需寫判語五條,第三天則是內科題。

所謂內科題,即為朝廷官員必須掌握的公文書寫種類,除了之前鄉試提到的詔、誥、表之外,其餘還包括像檄文、赦書(大赦天下時張貼的告示)、敕、諭等等。

作者有話說:

第50章 考完

第三場的策問才是重點, 第二場第一天考的這道策問不算難,謝良臣很快就答完了,至於第二天的判語題, 也不難,只是要求考生對律條需記得十分清楚準確。

這五條判語分別是:官司出入人罪、失時不修堤防、縱放軍人歇役、出納官物有違、舉用有過官吏。【1】

其中五條需下判語的罪名大概意思是:

官吏在斷案的時候若是判輕或者判重了該受何等處罰;該修築河堤防洪防汛結果沒修該判何罪;私自將軍隊士兵放出轄區買賣或幫上官打工牟利,指使者該論何罪;倉庫收新出陳,過程中有違規的操作該論何罪;私自起用了因罪被罷免的官吏,按律該當何罪。

這五條罪名在律書裡都是能查到具體條例的,只是在寫判語的時候, 必須先對案子發生的條件做充足的假設,如此才能未有遺漏。

比如第一條「官司出入罪」。

這裡只問了誤把輕罪判成重罪的「入罪」,和誤把重罪判成輕罪的「出罪」後, 官吏要承擔什麼責任,但是在實際律書條文裡還分了「故入罪」和「故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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