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都是很自然的。因此,儒家學說自然而然成為正統哲學,這種局面一直保持到現代歐美的工業化侵入,改變了中國生活的經濟基礎為止。”中國的宗族、家族是有共同血緣關係的成員,他們之間有緊密的聯絡,但二者又有很大區別的。孫本文認為:家庭是最小的單位,限於同居共財的親屬,宗族是由家庭擴充的,主要包括同姓、同親的親屬,是為家族的一部分。家族則是由宗族擴充,包括了父族、母族、妻族的親屬,宗族為同姓,家族則未必同姓,包括了血親與姻親的一切親屬。家族是支援社會的政治系統、經濟系統、文化系統的基本的單位。(孫本文:《現代中國社會問題》)。
在中國,家族從來就不是一個凝固的、一成不變的概念。從歷史上看,中國的宗族組織曾經歷過上古宗法制,中古重族望的宗族制和宋元以降以“敬宗收族”為目的的宗族制等主要發展階段。儘管在其發展過程中,“家國同理同構”的社會關係模式愈益將家族型塑成為社會基本的構成單位,而家族式的互惠互助關係則構成了傳統中國社會關係網路的主要特徵。到了明清時期,家族的平民化使家族成為鄉村地方自治的基礎和前提,國家與農民之間的必經中介。但對於遇事從權的中國人來說,制度規定與具體運作之間存在著充滿玄機的解釋空間,所謂男性血緣世系經常為一些特殊因素(例如,男性入贅、寡婦招夫、養子承繼等等)所擾亂,始終具有一定程度的開放性。而且,隨著家族人口的繁衍和遷徙,家族分化便時有發生,人們大量的具有或明或暗的趨利目的的活動,大都被溫情脈脈的親情面紗掩蓋了。
另一種著名定義是孫本文提出的。他認為,家族是一個“大”概念。在《現代中國社會問題》中他對家族和宗族的關係做了這樣的表述:“‘家庭’為最小的單位,限於同居共財的親屬,‘宗族’是由家庭擴充,包括父族同宗的親屬,‘家族’則更由‘宗族’擴充,包括父族、母族、妻族的親屬。‘宗族’為同姓,而‘家族’則未必為同姓,蓋包羅血親與姻親二者。”
孫中山曾一針見血地指出:“中國人最崇拜的是家族主義和宗族主義,所以中國只有家族主義和宗族主義……中國人對於家族和宗族的團結力非常強大,往往因為保護宗族起見,寧肯犧牲身家性命”隨著社會的變遷和經濟的發展,宗族的嚴密組織早已被打破。宗族的影響力在城市社會中基本上已經銷聲匿跡了,而農村社會宗族的組織也較為鬆散,除了慶典、祭祀或喪葬活動、修譜牒以外,宗族活動基本是分散自由的。宗族餘威雖然存在,但除文化意義外影響力已經逐漸衰微。這時家族作為一種家庭聯盟,成為親緣關係最主要準組織化形式,家族的地位和作用開始顯現出來,作為一個社會成員的家庭成員個人而言,家族的控制力或影響力已遠遠超過了宗族。而家族與家族的關係又構成了宗族關係,中國的家族和宗族關係相輔相成,錯綜複雜。
我國的“家族”以其門第、歷史、經營內容以及繁榮程度形成等級規格,根據正式的或非正式的形成確定的家的等級通常會產生與等級相應的社會變遷和社會效果。因此家族成員把家族利益看得高於一切,把家族關係看得重於一切。這種“家族至上”的群體意識觀要求個體把自己完全歸屬於家族,個人利益服從家族群體的利益,為家族的興旺、發達和榮耀而出力。這種為了家族的利益,為了光宗耀祖,可以產生強烈的成就動機,促使人們去追求事業的成功。家族主義還強調家族成員要相親相愛、相互幫助、相互扶持、同舟共濟。在“重仕輕商”的封建時代,家族主義在官場上表現得淋漓盡致。先秦的世襲制,從天子諸侯到公卿大夫,都是依靠血緣關係,祖、父、孫世代相承的。一人為官得勢,家族中父兄子侄、家庭外姻親故舊都可跟著得到好處。這種“一人得道,雞犬*”的家族主義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