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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3部分

了搶劫罪成立的全部要件。法庭這麼判,符合法理,沒有任何漏洞。”薊天看到副省長,並沒有被她的氣勢嚇倒,上來就侃侃而談法院判案的正確性,以打消她的希望。

可是,在刑法上,並無僱兇搶劫的罪名。”呂嫻與杜大哥談這事兒談的多了,也學會了幾個法律名詞,立刻拿來反問了。

“僱兇者搶劫和僱兇只是一個現象,即使沒有這個罪名,它也符合教唆犯特徵。”

“就算是教唆使他人犯罪,僱兇只是教唆犯為達到目的而付出的代價,他並沒有給那幾個人錢啊!”

“是不是給錢不在犯罪構成的要件當中。只要教唆犯的行為符合犯罪構成;即可成立。”律師相機反駁,毫不退讓。

“他只是指使,也沒有參與……”

()

“呂省長,在共同犯罪上;並不以全部共謀人都參與犯罪實施為要件;也就是說;主犯即使不參加具體的實施,一樣成立犯罪。”

“好了,律師先生,這是中央組織部領導交辦的一件事情,你看著辦吧。法律我也不明白。”呂嫻覺得越說下去對自己越不利,只好起身告辭了。

“律師,請你費盡啊,呂省長是我的好朋友。”鞠彩秀假裝說了一句幫忙的話。

“請鞠市長放心,本人盡力而為。”薊天立刻起身送客了。

㊣第268章 … ~花兒認門~㊣

其實,在一些僱兇搶劫案中,“僱兇者”(教唆人)沒有向“行兇者”(被教唆人)明確提出犯罪的方法、手段、想要達到的目的、結果,也未對“行兇者”的行為方式及後果做出任何限制,此種情況,刑法理論上稱之為“概括的故意”。對於“概括的故意”,被教唆人由此造成的後果一般視為在教唆人的示意範圍內,教唆人應該對此負責。按照這個道理,薊原法院對杜曉龍的審判可以說是中規中矩,沒有任何法律漏洞。但是,由於對僱兇者的情感上的憤恨,法官在審理這類案子上往往會出現一個誤區,那就是:“僱兇者”對“行兇者”超出其授意的犯罪部分,也往往負了責任。杜曉龍只是讓幾個暴徒搶劫李博士的電腦,並沒有教授他們可以持槍,可以恐嚇。對於暴徒們的過火行為,他可以不負責任。如果薊天抓住這一點大做文章,可以糾正或者是推翻法院的判決。

然而,看到杜曉龍平時那股耀武揚威的神情,他就從心眼兒厭惡。又聽說庾省長特別關注這個案子,他就更沒有理由賣力辯護了。今天,一看到這個將庾省長整下臺的糟女人前來說情,他心裡更是厭惡,他知道,這個案子絕對不是一個普普通通的僱兇搶劫案,它牽涉到“北方重化”新產品的安全,關係到李博士的人身安全。另外,這個案子還牽涉到了上層的鬥爭:牽涉到庾省長的工作,牽涉到了呂嫻這種糟女人與庾省長的一場惡鬥。現在,她已經將庾省長弄下了臺,下面,還要為杜曉龍翻案,這僅僅是向那個姓杜的大人物投桃報李嗎?似乎不那麼簡單。也許,還有更深層的陰謀隱匿在其中。對於這種事兒,自己怎麼能夠助紂為虐呢?於是,他決定不理此案。不管對方出多大價碼,他也置之不理。他薊天是法律界名人,他不差錢,他要的是氣節,要的是正義。他乾的每一件事,必須順應民意,經得起社會的檢驗,民眾的檢驗。

庾明照常起床,照常吃早飯。司機照常將車子開到家門口,響兩個鈴聲,提醒他下樓。可是,走進政府大院,走進辦公室,他就不知道該做什麼了。幾位副省長很客氣,像往常一樣前來彙報請示工作,他笑一笑,告訴他們:“去找龔歆吧!”然後抓起一張報紙來看,一張報紙,很快看完了,他又不知道該幹什麼了。“一杯茶,一支菸,一張報紙看半天,”這是昔日他經常批評官僚部下的,現在,他自己怎麼也實踐這種無聊的生活了?難道他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