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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部分

(為強調周武功已受處罰這層意圖,章玉蘭想了想說)周武功出來上班後,到過我辦公室,跟我提起過醉駕當場拘留嫌疑違法,要去起訴公安部門,他提出了以下三條理由,我今天在這裡與大家探討,看是不是這個理:

一是交警部門沒有落實治安管理處罰法裡對醉酒者採取保護性措施約束至酒醒、事先告知和及時通知家屬等程式,而且公安部交管局規定一律按上限處理,沒有對不同情節適用不同幅度的處罰,與法理精神相悖;

二是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當場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的情形是,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很顯然,行政拘留是不能適用當場行政處罰的,市公安部門是權大於法,越權執法;

三是行政拘留既然不能適用當場行政處罰,那麼非當場行政處罰,應當經過嚴格的受理、立案、調查、裁決和執行程式,而他這個案子,沒有經過受理、立案環節,在調查環節只有血液酒精度資料,裁決和執行環節則顛倒了,是先執行、後裁決,無法保障被執行人的合法權益。

章玉蘭以鼓勵的語氣說:今天大家都說說看,周武功處長說的有沒有道理?

分管法規工作的林晉化副局長法制意識比較強,第一個響應說:周處長說得有道理,但是去告公安局不太好,撕不下這張臉嘛。

分管地稅稽查局的孔新餘副局長表示贊同,說:我們地稅稽查還需要公安配合嘛,雖然經偵支隊與交警支隊是兩個支隊,但都屬於公安局這個大家庭,再說,總不能去告公安部交管局吧。

鄭偉寶說:從必須給予黨紀或政紀處分這個角度看,拘留了1天、2天或者15天沒有區別。

章玉蘭看其他人再沒有說話的意思,說:周武功也就是發發牢騷,我已經嚴厲批評過他了,如果沒有其他意見的話,按照黨組議事規則,局黨組現在就給予周武功黨內警告處分的決定,請大家舉手表決。

戴九江想起黃立武在的時候,黨組對人事任免、處分事項,是口頭表決的,章玉蘭來了,習慣用語變成了“舉手表決”,於是大家就舉手表決。

章玉蘭說:同意的請舉手。

會場裡舉起了七隻手,只有周田寧沒有動靜。

章玉蘭等戴九江把舉手情況作好記錄,說:不同意的請舉手。

沒有一隻手舉起來。

章玉蘭還是等了一會,說:棄權的舉手。

但是也沒有人舉手。

第十一章 黨組會議(29)

戴九江看了看周田寧,按照他剛才的態度,應該是不贊成、不反對,那麼只能是棄權。黃立武的黨組議事規則裡沒有棄權一說,只有同意、不同意,非常情況下是暫緩表決,章玉蘭可能是覺得這樣不好,堵死了中間派的道路,所以每次舉手表決時增加了一個棄權環節,堵不如疏嘛。

會場裡其他人也都在看著周田寧,看完了周田寧又看章玉蘭。章玉蘭不得不問了:周局的意見是……

周田寧說:我持保留意見,戴處長上午交代我,下午會上要有個態度,我不知道什麼態度才合適。

幾位黨組成員看了看戴九江,戴九江把頭低了下去,他對周田寧說這話,是因為章玉蘭交代過,但是他也不好在這個場合明講。

章玉蘭看到了戴九江的窘境,咳嗽了一聲,一語雙關地說:我理解周局在這件事上的立場,誰都不希望自己分管處室的人出點啥事,但剛才王局已經把市紀委等部門的要求說得很透徹了,而且舉了參照例子,這個處分應該說……

見章玉蘭目光炯炯地盯著自己,周田寧忸怩不安地挪動了一下屁股,仍然找託詞說:黃立武局長在的時候,都是口頭表決,我還可以說我持保留意見,現在連說保留意見的權力都沒有了,非得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