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這種情況,林楓並沒有急於辯解。
而是決定用實際行動來回應這些質疑。
辯解無用,只能被說成是嘴遁。
對於技術方面的質疑當然要用技術行動來回應。
林楓可以選擇開發一個更復雜、炫技似的專案來回應這些質疑。
一開始林楓也確實有這個打算。
但林楓很快意識到,這樣做未必能產生理想的效果。
有一種胡攪蠻纏,叫做只談區域性,不談整體。
質疑者們揪著《2048》和《Flappy bird》不放,以一種就事論事的姿態進行挑剔。
其實,林楓之前已經制作併發布過不少軟體。
ioS應用商店裡現在還能找到他的作品。
其中不乏展現技術實力的。
但質疑者們選擇性無視了這些事實。
因此,哪怕林楓再做出一些更為複雜的專案,這些人也會繼續無視。
事情似乎很棘手,不過林楓很快就有了新想法。
既然這些人揪著《2048》和《Flappy bird》不放,那就以這兩款遊戲本身的程式碼回應質疑好了。
林楓本人在Github上也進行了身份認證。
同時也將《2048》和《Flappy bird》的工程檔案一併進行了上傳,並選擇了開源。
這裡需要強調,開源不等於白送。
在一些不明所以的人看來,開源有可能被理解為“做嫁衣”。
甚至有人會誤解為林楓自降身價,把自己的勞動成果拱手讓人。
其實這種擔心是多餘的。
林楓在上傳程式碼時,選擇了GpL開源協議。
這是一個自由軟體許可協議,賦予使用者使用、修改和分發軟體的權利,但也帶有明確的限制條件。
GpL協議的核心理念是保護使用者的自由,要求基於GpL軟體的任何衍生作品同樣必須公開原始碼,並採用相同的協議。
這就意味著,雖然任何人都可以利用林楓的程式碼。
但他們的成果也必須同樣開源。
同時必須同樣遵循GpL協議。
無法私自將其用於商業化。
透過選擇GpL協議,林楓有效避免了“白給”的局面。
確保那些打算拿程式碼閉源商業化的人無法獲利。
當然,進一步的疑問也會出現。
開源協議真的有約束力嗎?
理論上講是有約束力的。
開源協議確實具有法律效力。
某種程度上來講,開源協議是一種經過法律條文規範的合同或許可協議,用來規定軟體的使用、修改和分發的權利和義務。
開源協議是一種法律合同,類似於傳統的許可證,提供了一套使用和分發軟體的規則。
當開發者將程式碼釋出並附帶開源協議時,使用者在使用、修改或分發這些程式碼時,實際上是在遵守協議的條款。
這種關係構成了一種合同,受到合同法的保護。
開源協議的核心在於版權法。
軟體的開發者在建立作品(如軟體程式碼)時,自動獲得其作品的版權。
開源協議是在這種版權基礎上,賦予其他人特定的許可權。
根據開源協議的不同,開發者可以決定允許使用者做什麼,比如使用、修改或分發軟體。
在GpL(GNU通用公共許可證)下,開發者允許他人自由使用、修改、分發軟體,但要求任何基於該軟體的衍生作品也必須公開原始碼,並繼續使用GpL協議。
這是透過法律(版權法)來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