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一種行為符合其他三種制裁的要求,但不符合自然制裁的要求,那麼,它也是不符合功利原則的,也是非善的。由此觀之,一種行為符合其他三種制裁的情況下,若想成為善的,符合功利原則的,就必須也符合自然制裁的要求。總之,自然制裁是實的,具有決定性的作用,具有一票否決權,其他三種制裁都是虛的,是陪襯,想發揮作用就必須經過正職的同意。由此可知,政治制裁、道德制裁、宗教制裁,若只是口頭吹氣,精神獎懲,輿論譭譽,而沒有一點實際的好處或壞處,那麼,這三種制裁就是個零,就是徒有虛名的嚼頭、蒼白無力的詛咒,完全可以不必理睬。比如掙昧心錢幹昧心事做昧心人,比如自私自利、忘恩負義、六親不認、出賣良心等惡行,違背道德卻不違背法律,在受到道德的譴責、宗教的詛咒的同時,卻符合了自然制裁的要求,得到了大大的實惠和好處:出人頭地,功成名就。那麼這種行為就是符合功利原則的,就是符合了社會中絕大部分人的最大利益要求的,就是善。如果不是這樣的話,就等於說,此行為給社會中絕大部分人帶來的不幸和痛苦遠遠大於幸福和快樂,理所當然他們就不會喜歡此行為,就會對此行為予以懲罰,那麼,當事者就不可能獲得實在的好處,而應事與願違才對。而事實是,對當事者的懲罰是輕飄飄的,對其的詛咒若有若無,給當事者的好處卻是大大的。事實勝於雄辯,結果說明了一切。
邊沁的這個歪理邪說確實具有一定的誘惑力,為那些有負罪感的人卸下了痛苦的十字架。
事實真的如他所說,在現實中得到實惠和好處的行為抉擇就意味著符合了社會中絕大部分人的最大利益,為他們帶來的快樂和幸福大於不幸和痛苦,因而他們喜歡當事者的行為,而給予當事者行為以巨大的好處作為獎賞?這純粹是混淆視聽。
在金錢萬能的情況下,在擁有了錢就擁有了一切的情況下,在每個人擁有了絕對的自由再也遇不到任何難事需要別人幫助的今天,父母兄弟姐妹親戚鄰居朋友等組成的這些圈內人,再也沒有了過去的崇高地位。因為他們已經沒有一點用了。他們原來厚如城牆,不可逾越,他們的觀點看法勝似利箭,他們的價值觀有不可抗拒的威嚴,他們的吐沫都可淹死人,因為你有求於他們,離不開他們。但現在不行了,人們的翅膀硬了,只要有錢,就可以萬事不求人了,他們已薄如白紙,一捅就破,對人們再也沒有丁點威脅了。他們的話他們的觀點看法也就跟著失去了光芒,已經輕如飄風了。這就給了每個人以自由,橫行無忌的自由,為所欲為的自由。當某人昧著良心敲詐勒索、坑蒙拐騙、背信棄義、先己後人沒有一點人味的時候,這一切在給他帶來好處的同時,卻沒有一點懲罰了。即使人人都恨得牙癢癢的,也是無可奈何。更慘的是,在他們這麼幹的時候,你不但不懲罰他們,連批評的權利都沒有了,誰敢斥責他們,他們就說你干涉了他們的自由,就會告你誹謗罪,汶川大地震中的“範跑跑”不就是這樣的一個典型的例子嗎?這說明,道德譴責、宗教譴責,不能透過自然制裁起一點作用了,它們理所當然就成為虛的、無用的東西了。榜樣的力量是無窮的,在善無善報、惡無惡報、誠實有良心處處吃不開、說謊欺詐背信棄義等惡行卻到處佔便宜的情況下,只能是世風日下、人心不古了。好人也要與時俱進,隨波逐流了。這種蒼涼無奈的現實,被邊沁巧取豪奪,篡改成另外一種面目:受到道德譴責、宗教詛咒的自私自利、忘恩負義、六親不認、出賣良心等惡行由於符合了社會中絕大部分人的最大利益、給他們帶來的快樂就要大於苦惱,所以,他們就給予當事者以獎賞,這獎賞就是社會給如此行為的人帶來了實實在在的好處、輕飄飄的譴責,這實實在在的好處當然是令人快樂的,且這快樂在強度、永續性、確定性上講都是最多最強的,而帶來的譴責當然會令人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