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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心裡有一種說不出的滋味,在全國,像山東濰坊等不少拖拉機廠,現在仍然是那樣的紅火,而江拖這樣一個全國聞名的國有大型企業,曾生產出全國第一臺南方水田輪式拖拉機,出過市長趙志堅、省委副書記梁凱軒那樣的人,現有國營編制的職工七千多人,有五十多年的歷史,在南昌地區舉足輕重,現在說倒就倒,在本市無疑又是一個很大的震動。
我來到江拖豐收大樓四樓破產清算組所在,工作人員告訴我說:“江拖已經被破產清算組接管,不過廠裡現在並沒有停止生產,目前仍為江鈴汽車集團公司租賃經營,但名稱已改為南昌市江鈴拖拉機有限公司。”
我又趕到東湖區人民法院,把情況告訴了那位經辦法官,她說:“這些情況光說沒有用,要有工商局的證明。”
傍晚,我趕到廣場新華書店買回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結合《民事訴訟法》、《公民勞動法律手冊》查閱,並把情況告訴了遠在深圳的弟弟。弟弟不久打來電話,說他已向有關法律專家諮詢,法院在這種情況下不應停止訴訟,應該請破產清算組參加開庭。我的查閱也是如此。
次日一早,我來到南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得知江西拖拉機廠並沒有登出,但不好給我個人開證明。
我馬上向東湖區人民法院告知了情況,還翻開了《企業破產法》、《民事訴訟法》、以及一九九六年八月勞動部與最高人民法院協商一致、由清算組作為勞動爭議案的被訴人的檔案,遞給這位女法官看。
不想她竟用手一推,氣呼呼地說:“我還需要你教哇!”拒人於千里之外。
我一愣,是不是因為自己是當老師的,人家會有誤會,自覺有所得罪,只好向她賠不是,連說:“不是這個意思,不是這個意思。”
可她連理也不理。
我只得忍氣吞聲,很不情願地收起了法律讀本,回來後想想又用書面方式,寫了一份請求東湖區法院依法請江拖破產清算組作為被訴人參加開庭的報告,並抄錄了一九九六年八月勞動部與最高法院協商一致的《關於〈破產企業能否成為被訴人的請示〉的覆函》,檔案明確指出:
《企業破產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自宣告企業破產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清算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條也做了與上述規定基本一致的規定。根據上述精神,企業進入破產清算後,可由依法成立的清算組織作為被訴人參加勞動爭議仲裁活動。……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以及企業與職工解除勞動關係的事實,對企業在破產前解除勞動關係的行為效力予以認定。
我又來到法院,小心翼翼地把這份報告交給了那位盛氣凌人的女法官,然後趕快識相地退出,生怕會惹惱了她。
二○○○年九月二十五日上午,當我再去東湖區法院時,還好,這位女法官多少改變了一點態度。
“你要清算組作為被告,那你就去江拖請破產清算組蓋個章開個證明來。”這位法官提出。
“我個人去恐怕不妥,以我的身份也可能不好去找。”我很為難
“你不去把章蓋來,就算是敗訴。”可她毫不放鬆
她又有些嘲諷意味地說:“你要曉得你現在是一個被開除了的人,當然是沒有什麼身份,你現在僅是一個無業人員,清算組也不會理你;你只能是一個居民上的人,你只可以去居委會說明你的身份,憑居委會的證明去找清算組,如果清算組不跟你蓋章證明,那你就算是敗訴。”
我覺得心裡沒有底,還是乞求法院能幫出一下面。
她不容分說地表示:“法院訴訟的原則是誰起訴誰舉證,你拿不到證明,我只能裁定你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