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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部分

的自查也沒有找我談過一次,情況令人失望。

“反饋”材料的內容,全是一面開脫之辭,完全迴避了整個事實,全文如下:

關於秦付根同志上訪件調查情況的反饋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我廠收到南昌市機械局辦公室轉來的*南昌市委信訪辦公室的《洪信訪字'1999'23號檔案》,並附原我廠子弟學校教師秦付根上訪信。廠黨委、廠領導對此十分重視,指示廠紀委對此事進行復查,現將複查情況彙報如下:

秦付根,男,漢族,1956年4月出生,南昌人。1985年8月,由江西省農科院良種場中學調入我廠子弟學校工作,任教高中的地理。1988年6月獲南昌市業餘大學中文專業大專文憑。

秦付根同志在信中反映:“由於正常的工作調動,因有關主管部門長久不得落實,以致反被原單位百般刁難,無辜除名”。經我們調查瞭解,秦本人反映的情況與事實真相有較大的出入,完全失實。

一九九○年五月,秦付根同志透過與省某廳的領導接觸,向廠子弟學校提出調走,並說明調往省農牧漁業貿易中心擔任總經理秘書一職,開始學校對秦本人作了一般性挽留,因見其的態度堅決,便同意了秦本人的調動要求,隨後,按照程式,廠組織部批准同意調出,並報南昌市人事局批准同意調出,調入單位省農牧漁業貿易中心也批准同意調入。此調動程式已基本完成,只待秦接到對方調令即成為對方人員。

一九九○年八月,學校例行安排新學年工作,按教學計劃給秦付根同志安排課程,並徵求秦本人的意見,秦堅持要求學校不要安排他的課程,並說九月份可以接到調令,最晚十月份就可以在對方領取工資。在這種情況下,學校一是為保證教學質量,避免中途更換老師,二是為了秦付根本人的前程,同意了秦付根不安排教學任務的請求。並同意秦付根先去對方上班,以示照顧。在這種情況下,經校方與秦付根本人協商同意,學校在新學年不安排秦付根的教學課程,暫停發秦的工資,秦先到省農牧漁業貿易中心上班,以待調令,並由秦寫下了書面保證(由於年久,學校未找到秦的書面保證)。

此後,由於學校一直沒有接到秦的調令,出於對學校今後教學計劃的安排以及對秦本人的關心,多次詢問並要求秦先回來上班,邊上邊等調令,但秦總是以調令即將辦好為由,沒有答應學校的要求。

一九九二年九月,我廠為了加強管理,對各部門離崗人員進行了模底登記,並對長期離崗人員以曠工論處,予以除名。在摸底工作中,發現秦付根同志雖然辦理了調出手續,但我廠未接到對方調令,秦仍屬我單位人員,而又未在我廠上班,應屬離崗人員的範圍。於是按規定停發了秦的工資,並要求學校通知秦付根回來上班,或辦理停薪留職手續,但秦置之不理。此後,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裡,廠組織部和學校都曾多次對秦付根進行勸戒,我廠原組織部長劉煥宇同志也親自做秦付根同志的工作,要求秦回學校上班,或辦理停薪留職手續、或掛編往省、市人才交流中心,但秦仍置若罔聞,一直未回廠上班,也不辦理有關手續,直至一九九五年七月,經廠務會研究決定,對長期曠工的秦付根予以除名。

在複查中,我們瞭解到,秦付根同志在辦理調出手續的過程中,沒有任何部門、任何人對他進行刁難,相反,組織上還對他進行照顧。例如,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通知他先回學校上班,或者補辦停薪留職手續,或者把編制掛到人才交流中心,這些用心良苦的建議,秦都沒有采納。

一九九四年三月,有一個叫牧工商聯合公司的單位出具一張便箋,要求暫借秦付根同志到此公司工作,但該單位既未與我廠具體商議,又未辦理任何借調手續。且到企業借調人員本身就不符合省、市有關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