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夠不上刑事,作行政處理可找法院。他們也找了東湖區法院,要東湖法院給予我賠償,但院長不肯,還衝市檢察院發脾氣,作行政處理的話,他們檢察院又管不到。
實際上我對市檢察院的那份決定也不服,申訴到了省人民檢察院,省檢察院也表示應該由市中院紀檢處理,並把材料轉給了你們中院。你若要市檢察院的決定書,市檢察院給我個人的那份決定書行不行?我可以影印給你。”
梁洪也有他的理由:
“給你的那份拿給我們沒有用,除非市檢察院把他們的案卷移交到我們,我們才好說話,那樣才好辦,否則我們也不能辦。如果沒有檢察院去介入,我們當然好按照行政的方式去處理,現在一個是刑事,一個是行政,兩種處理方法相差十萬八千里,我們怎好辦?
再說檢察院是法律監督部門,應該怎樣處理,他們也應該給我們拿出一個書面意見來。他們市檢察院老是這樣,好多案子搞了以後就不管了,也不給我們一個交代,叫我們怎樣去處理?
現在這件案子我們也不會去查了,查來查去也就是那麼一回事,這樣的案件我們也管不成,說實在的,你的這件事是屬於政府行為造成的,我們法院也沒有辦法。你說省檢察院把材料轉給我們了,我沒有收到。”
“不管怎麼講,這個案件在你們這兒,結果如何,對我本人總應該有個回覆吧?何況市人大也發了案件的轉辦單給中院,你們給市人大也應該有個交代。”
“我們不可能跟你回覆,對市人大,我們也好交代的很,就說市檢察院已經按刑事案件介入,我們只能中止,不好再查。”
“市檢察院也邀請了你們,以作為兩家法律部門,聯合到東湖區法院進行協調賠償工作,你又跟人家表示說不好去,結果市檢察院去了,找到了東湖區法院的院長徐河東,徐對人家檢察院的態度又是那樣,如果有你們在場,情況就不會一樣了,你們與東湖區法院畢竟是上下級的關係。這件事情對我來說,也很艱難,我寫給省委孟書記的信,批給了市機械局後,機械局也答應了給我恢復編制,對續補社保關係雖然也答應了,但又說是錢沒有地方出,原來有江拖這個單位在就好辦了,一直拖到現在都沒有跟我辦成。”
“到東湖區法院去協調的事,我們也不是不好去,是不能去,他們市檢察院辦案,我插在裡面幹什麼嘛?當然,我也不是講你告錯了,只是檢察院已經介入,我還跟他們去做什麼?要怎樣處理,檢察院應該拿出個書面意見來,他們辦案子老是這樣,我還打過電話給他們法紀處,我們沒有見到他們調查的案卷材料,叫我們怎樣去處理?”
“市檢察院的案卷裡是有不少的調查材料,他們的調查總結我也看到了一些,萬檢察官見被我看到,便收起來不肯讓我看,說這是偵察材料不能給我看,我也不知道具體內容。要不我去把中院的意見向市檢察院轉告一下,你看呢?”
“那你自己看咯,如果檢察院能把案件移到我們這裡來,我們中院對下面也好有個交代,否則我們怎好處理?我們再去查處的話,人家東湖區法院一句話頂過來,說市檢察院已經來人查過了,你們又跑來幹什麼,這叫我們怎樣說?”
我還是有些顧慮地說:“如果市檢察院強調這個案件夠不上刑事,說這件事是中院的原因造成的,市檢察院在行政上管不到,不肯轉送案件,而你們又不查辦,這件事僵在這裡,那該怎麼辦?”
“那你可以再去找市人大。”
我見已沒有再多說的必要,加上萬檢察官曾提及梁洪以前跟我所表的態,梁的解釋說是我纏得他沒有辦法的敷衍,是糊弄我的,就不願再談。
二○○二年五月十五日,我從市中院出來後,接著去了一趟市檢察院,沒有找到萬檢察官,下午再去,仍未找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