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控申處辦公室裡,萬檢察官仔細詢問了有關情況,特別關於西湖區法院立案後約四個月未予審理、又轉到東湖法院的原因。瞭解了原江拖組織部長劉煥宇在訴訟前後的表現,市中院在清算組的法官,對是否應該開庭所持的態度;核實了本人對魏群所負責的《東民初字(2000)1198號裁定書》認為是枉法裁定的依據;徵求了本人對魏群、郭嵐、吳衛兵延誤辦案應承擔什麼責任的意見。萬檢察官一一作了詳細的筆錄,並讓我簽了字,按了指印。。
萬檢察官告訴我說:“這些天我與李檢察官進行了艱苦的調查取證工作,院裡有車就開車,沒有車就乘公共汽車,確實查到了很多問題,對有關涉案法官也進行了批評,我對他們說:‘你們的做法也太不應該了,這是飽漢不知餓漢飢,你們倒是每個月國家有工資發給你們,人家因勞動爭議的糾紛失業在家,沒有了生活來源,國家有法律規定應該開庭,你們不去跟人家開庭主持公道,現在倒好,延誤了辦案,這對人家造成了什麼樣的後果?你們也應該想一想。’這幾個人被我講的無話可說。”
我深為感動,對市檢察院的檢察官不辭辛苦、秉公執法、認真辦案的態度,由衷地表示了感謝。
萬檢察官又給我看了市中院兩次發文的影印件,前一份是二○○○年九月十七日發給各基層法院的通知,檔案為《洪經初字(2000)114一4號》,所依據的是最高法院《企業破產法實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二條第二、三項,說是因江拖於九月十五日被宣告破產清算,終結江拖債權債務方面與經濟有關的民事活動;後一份是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發的,是為我提出再審申請後,發給東湖區人民法院,要求加緊複查再審並將結果上報中院的指示。
對於前一份檔案,我是第一次見到,就其內容來看,並不能說明其終結範圍也包括我起訴的勞動爭議案,如果說是包括了的話,參照《企業破產法》、《民事訴訟法》和勞動部與最高法院一九九六年八月協商一致的檔案規定,無疑是個失誤。
談到二○○○年十月十八日中院駐清算組法官的表示,萬檢察官說:“我們已找到了當時在場的焦宜松,另一個姓鄒的法官已經調到上海工作去了。焦宜松現在說的請況,跟你講的不一樣,講是他們叫東湖區法院不要開庭的。”
我感到非常意外,再複述了當時去江拖找到這兩位法官的情況。萬檢察官說:“現在這件事最好是你去當面跟他講,要他寫個證明來。”
我回家後,越想越感到不對勁,作為一個堂堂的中院法官,怎能這樣翻手為雲,覆手為雨呢?他既然會這樣做,以我這樣的身份去找他,他會能夠理睬我嗎?就又打了個電話給萬檢察官,問他是否能請他一起去找焦宜松。
萬檢察官表示不大好同去,說:“實際上讓你一個人單獨去找他也不妥當,我也曉得這些人說話不負責任,一會說東,一會兒又說西。”
“那能不能在你們再去找焦宜松時告訴我一下,好讓我當面跟他對質。”我提出建議。
“那樣也不好,除非以後開庭質證,那時倒是可以的,現在我們已經要求焦宜訟寫個證明材料來,等他交來了再說,我們也會設法與現在已在上海工作的鄒夢取得聯絡。”
提到我請市檢察院依法追究有什麼要求時,萬檢察官說:“是不是請東湖區法院賠償一下給你造成的損害,從現在的情況來看,由於焦宜松所作的證言,要依法追究有關法官的瀆職罪,恐怕有些困難。”
“我原來倒不是一定要追究他們的罪,問題是他們根本就沒有承認有錯的態度,即使就像兩輛騎著的腳踏車在路上不慎相撞,如果有過錯的一方能對被損害的一方說聲對不起,也許這件事就完了,何況這是法官知法犯法,拿老百姓太不當一回事了。再說東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