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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部分

,其自己也無法拿出,所謂的有“有關法律”即不是事實。江拖並沒有被登出,魏群明知國家法律有明確規定,勞動部對此有專門檔案,反而胡亂以“有關法律”四個字隨意矇混原告當事人,作出了違背法律的枉法裁定,終結勞動爭議案的訴訟,給本人的損害苦不堪言,符合刑律追究的條件。

此後,據說魏群之所以作出這樣的裁定,又推說是受了市中院《洪經字(2000)114一4號檔案》的影響。本人認為這是牽強附會,是對執意枉法裁定的開脫。該檔案是中院經濟庭作的,本身就是指債權債務方面的經濟案件,否則勞動爭議案何不由經濟庭來管,那我不是也可以直接去清算組登記債權?再說勞動爭議案中的補償,是由勞動法規決定的,不是債權債務的經濟關係。對於明知的國家法律規定的條文,魏群又為什麼不向上說清楚,對本人又不敢出示她“有關法律”的依據,這就是嚴重的瀆職。書包 網 。 想看書來

提議市檢找梁洪 新豐偶辯張鑫平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我將報告及抄錄的諸多涉及該案件的法律法規條文交給了萬檢察官,希望能起參考作用。

萬檢察官此時情緒十分低落,向我訴說:“我們催中院的焦宜松出具書面證明材料,他到現在也沒有寫來,找又好難找得到他,打電話給他也又老是不接。”

說著,他又連續幾次撥打焦宜松的電話,對方果然沒有人接聽。

“可能是他辦公室裡沒有人吧?”我覺得奇怪。

“不是。”萬檢察官肯定地說。

“那邊哪裡會知道是你打的電話呢?難道那邊有來電顯示?”我愈加犯疑。

“他們是知道。”萬檢察官又接著說:“我們給現已在上海工作的鄒夢也去了長途,要他給寫個證明材料來,到現在他也沒有寫來。”

說著,萬檢察官顯出一副無可奈何的樣子。看來,萬檢察官和李檢察官在市中院的調查受到了冷遇。

我見萬檢察官精神狀態很差,向他提出建議:“是不是能找找中院紀檢監察室的梁洪主任配合,梁主任這人比較正直,是個對工作認真負責的人”。

聽了我的建議,萬檢察官為之一振,如獲至寶,便詳細地向我瞭解一下樑主任的情況。

我把以前與梁主任的接觸說了一遍,並告訴他,梁主任正在著手由人大轉下來的那件行政賠償案的確認工作,你們何不可以交流一下,估計他在中院要面對那樣一大片的關係網,辦這件案子也不容易。

萬檢察官來了情緒,說這兩天就去找他。

萬檢察官又問了一下市機械局對我的事現在解決得怎樣。

我說:“已經確定了恢復編制,但是不能安排工作;也答應了考慮補辦社保,但又因江西拖拉機廠不存在了,一直在與新豐管理處協調,現在還未得到落實。”

萬檢察官感嘆地說:“那不是成了一張空頭支票?”

下午,我又去了一趟市機械局,王科長讓我把徐主任請來,然後我們三人在勞資科開始了談話。

王科長說:“局裡已經開了黨委會,會上確定了豐收集團的問題要新豐管理處自己解決,張書記已經跟唐方明打了電話,現在你再去新豐管理處一趟,把這些情況跟唐書記說一下,情況怎樣,你回來告訴我們。”

徐主任也說:“你去了以後,看看情況如何,需要我們出面的,我們會再做工作。”

我自信跟唐書記還是談得來的,馬上頂著寒風,來到了新豐管理處。這時已經是下午三點多鐘。

唐書記不在,一位辦事人員叫我到會議室坐坐,這裡已經有好幾個人在聊天。一會,一個帶眼鏡的中年人也進來了,看上去有些熟悉,記起是上次在唐書記辦公室見到的那位,因對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