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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生活在一個專政的年代,人們的覺悟處於一個虛高的位置,突然得到自由自然會降下了,可是二十幾年似乎太長了一些,按說逐步健全的法制應當會起到約束作用。經過反覆思考我發現這種現象的出現可能與我們法律體系中的一條指導思想有關,準確地說在很多時候我們的法律在鼓勵人們違反它。&rdo;

&ldo;這從何說起?&rdo;

&ldo;我們的法律仍然遵從儒家人性本善的觀點,基本上是以賠償為準則的,而實際上法律應當遵從法家人性本惡的觀點,以懲罰為準則。&rdo;

&ldo;秦朝那種嚴酷的法律是我們效仿的物件嗎?不太合適吧?&rdo;

&ldo;其實看過西方名著的人都知道在這個時代西方的法律也非常殘酷,比起秦朝可能是還差一點,不過比起清朝那絕對要厲害得多,這是為什麼呢。因為他們執行法律的目的是懲罰。&rdo;

&ldo;我倒覺得我們的法律更有人情味。&rdo;

&ldo;法律要的不是人情味,法律可能是最需要從利益角度上考量的,實際上這種賠償制度的一大弊端就是輕微的罪行幾乎不會受到什麼懲罰,尤其是民事上的糾紛,告狀首先得不到什麼好處,其次訴訟還是一件非常麻煩的事,這就造成了人們的道德水平處在一種不穩平衡下,人們的意志稍有不堅定就會發現得到了實惠,那還有誰能制止他們向下滑呢?舉個例子吧,就好像借錢不還,這個問題似乎一直在困擾著改革後的中國人,實際上中國人的傳統是不喜歡借錢的,更不要說是借了不還。可是如果仔細分析這種行為的利益得失就會發現賴帳成為一種社會現象有著非常堅實的物質基礎,要帳的如果上法院打官司就算打贏了賴帳的人也不過是被責令歸還欠款外加利息,或許還要損失一點訴訟費,因為實際上賴帳者並沒有造成損失所以這樣違法的成本極小,回想起來每年到年底的時候媒體上總要報導拖欠民工工資的事情,大家也都在譴責那些無良的老闆,可是如果從利益得失的角度上一看的話,那些不拖欠工資的老闆可以說比拾金不昧者還要高尚。他們本可以把那些人的工資扣住,不用多,扣住一千人半年的工資那就是好幾百萬,得到的利益不可謂不大,而他們所擔負的風險呢?最嚴重的不過是等一兩年後把這些錢還給那些還沒有餓死的可憐人們,如果按投資年收益百分之十算就算他還支付了那些工資的利息最後也應當有差不多一百萬的好處,這還是最壞的情況,大多數時候應當處於這兩者之間,試想一下有誰揀了錢眯起來能得到這麼大的好處,而且一點危險都沒有。&r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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