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桓只能給他做基本法律知識普及,說道:“憲法是一個國家的根本大法,它規定了一個國家的根本制度。剛才我提到的這些制度,都必須寫入憲法之中。
包括國家機構的組成、國會的產生、神羅帝國君王的職權、議會的職權以及最高法院法官的職權等。
凡涉及國家根本制度的內容,均需載入憲法。憲法應具備相對的穩定性,除非萬不得已,否則不宜輕易修改,因為它所規定的是國家的根本制度。
制定憲法是一項極為嚴謹的過程,需由具備豐富經驗的法律專家與各領域關鍵人物共同參與。
首先,應成立專門的治憲委員會,負責起草、審議並擬定憲法初稿,隨後提交內閣稽核,待透過後再交由議會表決,以確立國家的基本國體和政體。
憲法中需充分體現我們此前討論的各項內容,以確保未來行使職權時有明確的憲法依據。
若某些公爵或伯爵的行為違反憲法規定,可啟動司法程式,經最高法院大法官會議討論決定,認定其行為違憲,並據此宣佈其違反憲法,實施相應懲罰。
這一裁決權即為最高司法權,亦稱違憲裁決權。”
趙桓並未深談,就已經讓腓特烈聽得雲裡霧裡,畢竟資訊量龐大。然而,他還是捕捉到了核心要點,即憲法能夠將他所渴望的皇權以法律形式固定下來,這讓他頗感興趣,連連點頭道:“這東西不錯,我們立刻著手製定憲法。”
趙桓道:“整個國家框架都需在憲法中確立基本原則。當然,具體的國家機構建立,還需頒佈國家機構組織法。所有國家機關組成的原則性內容,都應在組織法中明文規定,未來將依據組織法組建相應機構,對整個帝國進行管理。”
腓特烈頓時興趣大增,問道:“那是否意味著在整個公國、伯國也要組建這些政府機構,由我們任命官員,聽從我們的指揮,由我們掌控?”
趙桓點頭:“我們的長遠目標正是如此,但初期可能需要做出一些妥協。若一開始就徹底推行,各公國和伯國必然反對。我們必須考慮他們的感受和想法,在人員組成上可能需做出讓步,具體細節屆時再商議。
組織法必須自上而下,徹底貫徹,先從法律層面予以規定,並透過國會討論形成法律,未來我們便可依法推行。”
趙桓反覆強調法律的重要性,儘管這個時代崇尚羅馬法,但僅限於上層貴族和讀書人。普通百姓雖有一定法制精神,但對法律本身缺乏瞭解。
貴族則更缺乏法律意識,對法律的作用及其強大力量缺乏直觀認識。因此,需在他們尚未充分重視法律之前,儘快透過並頒佈法律體系。
一旦有了法律,再加上強大軍事力量作為後盾,便可強行推行,自己也可以利用法律武器作為干預各公國的有力工具。待到公爵、伯爵們發現他們原本不在意的法律成了套在脖子上的繩索時,已無力反抗。
腓特烈追問:“那在憲法上應如何規定帝國層面的機構框架?”這是他極為關心的最高權力歸屬問題。
趙桓解釋道:“帝國層面要設立立法、行政、司法三種機構。立法機構即國會,由各公國按選票確定的名額自行直接選舉產生,這一點你已知曉。
行政方面除了內閣集體領導之外,還要設立帝國的最高行政長官,即皇帝或國王,此前我們透過選侯形式產生,下一步將改革為類似國會產生的民主投票選舉制度。也就是說,各公國均可推舉一位皇帝候選人,然後由國會從中確定兩位候選人,再提交全民投票。
從這兩個人中選出一個為帝國的皇帝,這樣確保代表了神羅帝國最廣大百姓的意願。”
腓特烈現在已經是神羅帝國君王,所以他對未來帝國的皇帝的產生興趣並不大,不過這樣的選舉過程他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