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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19章 相互制約平衡

律的否決權。”

腓特烈想了想,說道:“這樣也行,反正國會現在還不能彈劾我。”

“嗯,可以從下一任君王再實行。”

腓特烈笑了,說道:“要是這樣,我沒有意見。”

不涉及到他切身利益,他可以接受,至於後面的君王被國會彈劾所制約,就不關他的事了。

腓特烈又說道:“除了帝國層面,其他的機構怎麼組建?你這表我有些看不懂。”

這也難怪,因為趙桓是按照中央集權的模式來構建的,而腓特烈從小到大習慣的是神羅帝國鬆散的邦聯結構。

這個時代資訊閉塞,他又很少能瞭解其他國家的情況,所以自然不能理解了。

趙桓便又耐心地給他做解釋:“整個帝國行政機構分成三級,從上而下分別是帝國、公國和縣,每一級的行政構架跟帝國大同小異。

當然各公國和縣是沒有立法權的,立法權統一掌控在國會手裡,不過他們可以頒發一些本地實施的行政規章、條例等等。

但屬於全國適用的國家法律層面的立法權只能由國會行使,這需要頒佈一部《立法法》來規定各機構的立法許可權。

在地方的兩級行政框架中,同樣實行的是類似於內閣會議的委員會來集體行使行政管理權。

在司法權方面,各級法院獨立行使司法權,只接受上級法院的業務指導,不受上級法院的行政管理,各級法院的管理都是獨立的。

法官的產生有專門的法官法調整,國家組建法官遴選委員會,從符合條件的法官助理之中遴選出合格的法官,補充進法官隊伍。

需要強調的是全國的法官名額是要固定下來的,根據各地的情況來確定名額,實現法官的精英化、職業化和專業化。

只有法官名額出現空缺,才能透過遴選委員會從法官助理中進行遴選,而要成為法官助理,要有嚴格的條件限制。

比如要從正規的法律院校畢業,獲得文憑,要參加國家司法考試,要有至少三年以上的法律從業經驗,而要遴選為法官,會有更嚴格的條件規定,具體需要制定相應法律來規定。

各地的行政權行使是關鍵。地方的重大決策必須由委員會集體領導,委員由九到十三人組成,由負責該地的主要工作的官員組成,包括負責行政、監察、宣傳、司法、人事等方面的官員。”

:()重整山河,從穿成宋欽宗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