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認為:被告人在氣憤之下,用力推搡鄭航,導致對方摔倒,頭部撞擊在大理石茶几上,造成重傷昏迷。
雖然導致的結果不是鍾麗霞希望發生的,但是這種有目標的傷害行為,顯然是故意行為。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鍾麗霞的行為已觸犯該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應當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辯解不是故意犯罪的理由,不能成立。
鑑於鍾麗霞犯罪後能及時撥打120,對鄭航進行救治,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良好。
根據本案的特殊情況,依照刑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可對鍾麗霞減輕處罰。
根據鍾麗霞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還可依照刑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對其適用緩刑。
法院判決:鍾麗霞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緩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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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之後,金勝也有點疑惑,這樣不是挺好的嗎?
先別管檢察署提起公訴的罪名是什麼,至少結果還是好的。
畢竟事實上,已經造成了他人重傷昏迷。
就算適用“過失致人重傷”,最後的判決結果,跟眼下這個差距也並不大。
不值得再去折騰了。
但是人家有錢任性,那另當別論。
“鍾女士,那現在是令妹,對法院的這個判罰結果不滿意,需要提出上訴嗎?”
“哎.....”
金勝看到坐在對面的鐘女士,此時的臉上有點悲哀。
等了一會後,她才緩緩搖頭說道:“鄭航在這個判決下來後,沒多久就不行了,醫院搶救了好幾次,還是沒能活過來。”
“現在,是鄭航的兩個姐姐不肯,他們認為麗霞是有意殺了鄭航,現在要求檢察署重啟調查。”
“給出的原因是兩人結婚20多年了,我妹妹一直無所出,但是鄭航在外面,有了另外一個家庭,甚至還有一個私生子。”
“她們說,麗霞是由於發現了這個事情,接受不了,故意報復鄭航。”
“另外還拿出了證據,說鄭航在前幾年買了幾份保額比較大的保險,受益人是我妹妹,同樣可以作為殺人的理由。”
“就在一個星期前,檢察署已經正式決定,重啟調查了。”
“所以,我想請你作為我妹妹的代理律師,解決這個事情。”
金勝聽完後,也在心裡盤算了一下。
估計也是因為鄭航死亡後,家屬的態度強硬,這才讓檢察署重啟了調查。
否則人家沒那麼閒。
畢竟已經有了一審的判決作為定性的依據,頂天了追加處罰,弄個判三緩五的。
“沒問題,我儘量試試看,能不能把這個事情在檢察署這一環節就給處理掉,避免上庭怎麼樣。”
“可以,這樣最好,我妹妹已經夠傷心了,我也不想看到她再受一次傷。”
金勝點點頭道:“好的,我知道了。”
“對了,我想問一下,鍾女士為何非得選擇我呢?”
金勝還是把心裡的疑惑給問了出來。
“我老公跟溫總是朋友,他對於你的能力非常推崇,所以.....”
這下,金勝算是明白了。
果然,溫總是無處不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