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勝也沒什麼好藏私的。
“我問你們一個問題。”
“嚴勇在白億榮夫婦還沒有回來的時候,他的犯罪行為可以稱之為‘入室盜竊’。”
“那麼在主人回家後,他先是傷害了懷孕的女主人,然後再攜帶財物逃跑的行為,屬於什麼犯罪行為。”
“算不算先盜後搶呢?”
金勝這一說法,還真的給兩人難住了。
他們還真的沒法立馬就給出回答。
直到上車後,金勝才繼續說道:“在《刑法》的解釋中,盜竊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搶劫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行為。”
“那麼在本案中,嚴勇被發現之後的行為,是否已經超出了盜竊罪的構成要件?”
“從白億榮所做的口供中,我們可以看到,他先是拉住了嚴勇手中攜帶財物的包。”
“但是嚴勇沒有放手,反而加重力道,又重新拉回了自己的手中。”
“這裡面有一個先決條件,包裡的財物,本身就是白億榮所有的。”
“他先是拿回自己的財物,但是又被嚴勇搶了回去。”
“另外,嚴勇又造成了懷孕4個多月的女主人昏迷。”
“你們說,這樣構不構成搶劫罪?”
金勝這番說辭,直接給兩人搞迷糊了。
乍一聽,確實有道理,但仔細想想又覺得哪裡不對勁。
兩人只能用求知的眼神看向金勝,等著他解釋了。
“其實,關於嚴勇所犯罪行的定性,有兩個選擇,主要還是看怎麼去打。”
“第一,入戶盜竊、數額較大、攜帶凶器、並且有多次前科。”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符合十年以上刑期的特定情形。”
“但是在‘正當防衛’的條款解釋中,一旦造成了嚴重後果,比如嚴勇死亡,那麼盜竊罪就會首先被排除掉。”
“因為它不屬於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第二,在司法實踐中,小偷在入室盜竊時被主人發現,為了抗拒抓捕而與主人發生扭打,這種行為就可能被認定為搶劫罪。”
“白億榮之被認定‘防衛過當’,其實最主要的還是因為他自己。”
“要是乾脆點,別玩什麼控制技能,就沒有這麼麻煩了。”
“就算一擊必殺,那也算正當防衛。”
“跟歹徒搏鬥,失手了不是很正常嗎?”
“但是你如果控制住對方了,那就證明對方已經失去了反抗能力,再死掉,那就是過度使用武力,從而就會被認定為‘防衛過當’了。”
(小夥伴們,你們學廢了嗎?)
法律就是這麼繞,沒辦法。
張琴和王宇豪這次總算是聽明白了。
金勝之所以沒有在開庭的時候提出這一觀點,還是考慮到了法官對於司法實踐的認知。
非常有可能,起不了太大的作用。
最理想的結果,無非就是減刑。
但這不是金勝想要的結果,只能作為最後保一手來使用。
不過現在的結果很好,法官接受了沒有屍檢,死因存疑這一點,那就可以了。
畢竟人都不一定是因為白億榮失手搞死的,哪裡來的‘防衛過當’。
這叫從根源上解決問題。
《刑事訴訟法》中有規定,在遇到事實無法查清或查清事實所需成本過高的情況時,依有利於被告的原則判決。
這就是平時在電視中經常會聽到的,“疑點利益歸於被告”。
很快,三人就回到了律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