席位上,兩個檢察官都說不出話來了。
甚至剛才發言的女性檢察官,臉都有點紅了。
她從未見過,如此厚顏無恥之人。
主審法官的嘴角,同樣抽搐了一下,無語的看向了金勝。
但你說完全是胡扯吧,又不是。
說有道理吧,又有點扯。
“被告辯護律師,你還有其它的論點嗎?”
金勝聽到後點點頭道:“有的,法官閣下。”
“根據最高檢查署發表的指導案例中,判斷侵害行為是否已經結束。”
“應看侵害人是否已經實質性脫離現場,以及是否還有繼續攻擊或再次發動攻擊的可能。”
“在本案中,邱光偉雖然停止了攻擊行為,但依舊待在原地,並手持匕首。”
“他在一開始,就已經對我方當事人造成了傷害。”
“難道就那麼後退了一小步,就認定了他的侵害行為已經停止了嗎?”
“我想請問公訴人,你們怎麼確定,邱光偉不會繼續攻擊我方當事人。”
既然主審法官下場了,金勝也得給點面子。
這一番話,說的還是有理有據的,至少比較正派了。
看到辯論迴歸了正軌,王雲友也暗自鬆了一口氣。
接著轉頭看向公訴人席位。
兩位檢察官估計也是做足了功課,聽到金勝的話後,由男性檢察官繼續發言道:“被告辯護律師,我想提醒你一點。”
“在案發當時,被害人邱光偉雖然是主動發起攻擊的一方。”
“但是,他對於朱大昌所造成的傷害,是極其有限的。”
“他手中所持的匕首,長度只有10厘米,也並不鋒利。”
“根據當時的醫療記錄,朱大昌的左手小手臂上,只有一道4厘米不到的傷口,深度同樣只在表層,損傷很小。”
“但其揮舞水管的行為卻造成了邱光偉死亡的後果,二者對比不相適應。”
“故此,其行為並不構成防衛,屬於故意傷害。”
金勝同樣不甘示弱,發起新一輪的攻擊。
“公訴方,請注意一點,不法侵害行為既包括實害行為也包括危險行為,對於危險行為同樣可以實施防衛。”
“不可否認,本案的被害人邱光偉對於我方當事人所造成的侵害較小。”
“他手持匕首不管是否鋒利,但具有威脅性這一點,總不可能否認吧!”
“難道要等到他對我的當事人,造成更加嚴重的傷害後果才能實施防衛嘛?”
“這不符合及時制止犯罪、讓犯罪不能得逞的防衛需要。”
“我方再次請公訴方來證明,邱光偉只會劃傷我的當事人,而不會進一步威脅到人身安全這一點。”
公訴人確實有點腦瓜子疼,金勝又開始揪著一點錘了。
跟個牛皮糖一樣,甩都甩不掉。
人都已經死了,怎麼去證明不會繼續攻擊。
難道要下去問他本人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