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這意味著,在借款糾紛的案件中,出借人需要自行提供足夠的證據,來支援其主張,包括借條和其他相關證據。
法院只有在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時,才會依職權進行調查收集。
出借人的資金來源,一般不屬於法院依職權調查收集的證據範圍?。
除了被告方主張之外,如果涉及民間借貸且金額較大,法院會主動對原告進行身份查驗?。
這個案子的金額是50萬,不是5萬,符合金額較大的條件。
主辦法官至少也會在系統查一下原告的身份。
按照林夏所說的,杜濤有過盜竊的前科,那麼這個出借能力就存疑。
在這樣的情況下,法院應該會進行審查包括借貸發生的原因、時間、地點、款項來源等事實,以確保案件的公正審理?。
很顯然,從這個案子表現出來的東西,那就有兩種可能性了。
理清了思路後,金勝對著林夏問道:“林警官,你的戰友現在有沒有把錢給對方。”
“我在察覺到有問題後,立馬就讓老楊拖著,沒有給錢。”
金勝聽到後,點了點頭。
這樣倒還好,還有時間進行佈局。
不過還有一些細節問題需要理清楚。
“林警官,你戰友的兒子,到底是怎麼被騙的,詳細的情況你知道嗎?”
“我知道個大概,至於詳細的,我現在打電話過去,你自己直接問。”
林夏都沒等金勝回答,直接就掏出手機撥了出去,順手還開了揚聲器模式。
不愧是老刑警,雷厲風行的。
“嘟嘟.....”
電話響了兩聲,就被接通了。
一個聽上去比較厚重的聲音響起。
“老林,是有什麼訊息嗎?”
“老楊,我找了一個律師朋友幫忙,他就在這裡,想問楊燁一點事,他在嗎?”
“在,他在的,你等一下,我馬上把電話給他。”
話音剛落,就是一陣‘吧嗒吧嗒’的聲音響起。
應該是在家中,穿著拖鞋走路的聲音。
接著,一句故意壓低了聲音的話從話筒中傳了出來。
“小燁,你林叔問你點兒事,你給我照實了說,曉得不?”
“........”
林夏跟金勝兩人互相對視了一眼。
沒過一會兒,電話那頭一個相對年輕的聲音響起。
只不過很沙啞,唱《天黑》應該剛好。
“林叔叔,對不起,麻煩你了。”
“行了,先別說這些,把事情解決了最要緊。”
林夏回了一句後,立馬就把手機推了過來,“金律師,你直接問吧!”
故意喊自己律師,這是為了跟電話那頭點明。
倒是省了自我介紹。
細節滿滿啊!
應了一聲“好”之後,金勝把手機重新扒拉了一下,把話筒朝向自己這邊。
“先跟我詳細說說,對方是什麼身份,是怎麼把你錢給騙走的。”
“你有沒有留下什麼證據,包括你們兩人的聊天記錄之類的。”
楊燁聽清了金勝的問題後,沒有絲毫遲疑。
“他叫沈朝陽,跟我是初中同班同學,關係一直都很好。”
“三個月前,他突然找到我幫忙,說是投資了一個專案,前景很好,但是眼下他的資金不足,問我有沒有興趣。”
“但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