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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8章 階段的不同

詢問跟訊問是兩種不一樣的概念。

詢問一般不涉及強制措施,只是向你瞭解情況。

在法律的規定中,當公安機關要求公民配合調查時,公民應當積極予以配合。

根據《警察法》第三十五條,拒絕或者阻礙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將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普通人反正無所謂,又沒有什麼利害關係,說了也就說了。

訊問就不一樣了。

它的物件基本上都是犯罪嫌疑人或與案件有關的人。?

這就涉及到了強制措施,因為犯罪嫌疑人或相關人員涉及自身切身利益,有時需要強制措施來開展司法活動。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但律師並不能在訊問時在場?。

這是宋天龍的權利。

但是林夏也可以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四十九條,在認為有礙偵查的情形下,拒絕嫌疑人要求找律師的權利?。

有礙偵查的情形包括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可能引起犯罪嫌疑人自殘、自殺或者逃跑,以及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礙偵查等?。

當然,這個規定是有時間限制的,一般是24小時,特殊情況除外。

這就叫你有你的權利,但我也有我的規定。

一切都是合理合法,完全沒毛病。

林夏作為一個老刑警,對這些套路早就已經門清了。

不過宋天龍都這麼說了,林夏乾脆也套套話。

萬一他心存僥倖想要通風報信,直接把幕後老闆的聯絡方式說出來呢?

“你要找律師可以,報號碼,我們來幫你通知。”

估計是覺得警察都拿他沒辦法,宋天龍的下巴微微向上仰了一點,樣子很得意。

“我怎麼可能記的住,你打給我老婆,跟她說一下,讓她幫我找個律師就行。”

“實在不行,你把我手機拿過來,我自己來打。”

林夏感覺有點好笑。

“想什麼好事吶!還讓你打電話,讓你通風報信嗎?”

宋天龍眼睛一瞪,“別以為你是警察,就可以隨便冤枉我,小心我去投訴你。”

林夏輕蔑的說道:“就你還冤枉,你不是說自己是無業遊民嗎?你哪來這麼多錢,還動不動就請律師,要不要我找人去好好查一查。”

“我倒想看看,你的錢是不是違法所得。”

聽到這話後,宋天龍的眼中閃過了一絲慌張,被林夏給看到了。

看來裡面有東西可以挖啊!

或許是一個突破口也說不定。

刑事律師的收費其實不便宜的,有些案子它是分階段收費的。

(治安局立案偵查、檢察署審查起訴、法院開庭審理。)

很多人認為,等到法院開庭的時候再請個律師就行。

其實恰恰相反。

在刑事案件中,除非你是證據確鑿了,自己也確實犯了法,願意主動承擔。

那就無所謂。

否則的話,前面兩個階段才是最重要的。

立案和偵查,是刑事訴訟的最初起點,涉及到了後續的很多方方面面。

如果在這一階段能夠有效地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可能會對案件的結果產生重大影響。

審查和起訴,是刑事訴訟的關鍵點,起到了一個承上啟下的作用。

他們會對公安機關移送的案件審查,進行查漏補缺,再決定要不要起訴。

說白了,要是檢察署說不起訴,前後兩個部門都只能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