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咚.....”
“下面進入法庭辯論階段,首先由公訴人就定罪和量刑問題發表公訴意見。”
東方明整理了一下思緒,開始發言。
“被告人韓再興,其故意阻擋救護車的行為,導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經觸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過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本案的發生,雖然不是由韓再興直接導致的車禍所引起,但是生命是人的最高人格權。”
“如今,徐珂已撒手人寰,一個原本幸福美滿的家庭,就此破碎。”
“其父母白髮人送黑髮人,其丈夫陷於悲傷無法自拔,其年幼的一雙兒女也在今後的成長中,失去了母親的陪伴。”
“這種傷害是無法估量的。”
“談到本案所造成的社會影響性,也是極其深遠的。”
“我國為什麼在修訂《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時候,把消防車、救護車、警車、工程救險車列入特種車輛。”
“規定了這些車輛在執行緊急任務時享有優先通行權,其他車輛和行人應當讓行?。”
“那是因為它們承擔了特殊的意義,保障社會的安定、平和。”
“故此,為了防止同類的悲劇不再發生,為了更好的構建文明、禮讓的道路環境,懇請法院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
這個量刑的建議倒是有點奧妙,直接卡在了節點上。
‘過失致人死亡罪’有兩個量刑標準,一般情況下,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情節較輕,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這裡,東方明既然沒有給出緩刑的建議,那就表明了檢察署的內部意見,看法官怎麼抉擇了。
主審法官聽完後,轉頭看向被告方。
“下面由辯護人發表辯護意見。”
對方聽到後,拿出兩張紙開始發言。
“法官閣下,被告人韓再興是一個遭受了兩年抑鬱困擾的病人。”
“他在平時的工作生活中,一直都是兢兢業業,任勞任怨。”
“年邁父母的贍養、家庭生活的開支、孩子的教育培養花費,可以說家庭的重擔,全都落在了他一個人的身上。”
“所以,他才會在兩年前因為收入減少,生活壓力太大很焦慮,患上了抑鬱症。”
“這一次的不幸之所以會發生,其責任也不全在我方當事人身上。”
“首先,事情起因的車禍,並不是由他所造成。”
“又因為在一大早就經歷了挪車爭吵事件,從而使他的情緒變得有點焦躁,思想的正確認知能力有所下降。”
“在不幸發生後,他也深刻的認識到了自身的錯誤,接受了交警部門對他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並已履行完畢。”
“其次,被告人韓再興有以下法定從輕、酌定從輕的情節。”
“被告人無犯罪前科,屬於偶犯、初犯,不具有人身的危險性,也沒有再犯的危險。”
“他在擁有駕照的14年期間,違章記錄每年不超過2條,甚至從未有過闖紅燈之類的嚴重違章。”
“最後,懇請法庭在對其定罪量刑時,考慮被告人的所有情況,對其儘可能的從寬處理。”
“以上,為辯護人的所有發言。”
金勝聽完後也饒有興趣的打量著對方。
果然沒有出自己所料,對方沒有想著無罪,直接朝著罪輕這一塊走,很明智的選擇。
別看這個案子的罪名比較唬人,其實真的算輕的。
只要不是認定為主觀故意的,很多案例都是判個緩刑或者一年半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