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審法官轉頭看向被告席問道:“被告人辯護律師,你可以開始質證了。”
“對於公訴方的證據,我方沒有異議,但我方申請提交一份證明。”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在刑事案件開庭審理中,被告方可以臨時提交證據,但需要經過法庭的審查和許可?。
金勝聞言也來了興趣。
果然是有備而來啊!
一開始那樣表現,算是故意示弱嗎?
扮豬吃老虎,難不成是個老六?
竟然開始玩起了避重就輕,他知道現有的證據是沒法去反駁的。
在這個案件中,基本上都是影片這一類的證據,有什麼東西全都肉眼可見,還能說什麼?
難道去說韓再興開車的時候在笑,是因為聽到了什麼笑話,還是說中了幾十注的雙色球,情難自禁?
特別是公訴方準備如此充足的情況之下。
一旦讓兩名專家證人上庭作證,完全能把案子給直接定死了。
有時候在一些案件中,法官會特別願意去相信專家、教授這一類證人所說的話。
至於原因就別問了。
知道太多了不好。
東方明此時的臉上也帶著一絲狐疑。
對方竟然不針對現有的證據,而是選擇提交新證據。
這一招不會是跟金勝學的吧!
偷偷的進村、打槍的不要。
敢在一審當中就這麼玩,倒是有膽魄。
因為刑事案件的一審,會嚴格走程式流程。
只有在二審階段,自由發揮的空間才會變大,因為一些基本的東西都在一審過了一遍,不需要重複了。
所以在一審中,一旦完成一個程式階段後,就沒辦法再次去玩一些招數了。
主審法官開口說道:“被告人辯護律師,你可以提交,但是我們需要審查。”
“好的。”
對方說完就把一張紙交給了書記員。
東方明也拿到了一份影印件。
仔細看過之後,就遞給了金勝。
只是臉色看上去有點不太好,顯然已經知道了對方在打什麼主意。
這是一份三甲醫院精神科出具的證明,上面寫著韓再興在兩年前就因生活壓力過大,患有抑鬱症。
這倒是一個比較好的突破口。
雖然在《刑法》的第十八條中有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且經法定程式鑑定確認的,才不負刑事責任。
抑鬱症本身並不能直接減輕或免除犯罪處罰。
但在具體案件中,法院可能會根據患者的實際情況和犯罪行為的性質,酌情從輕或減輕處罰。
甚至在刑罰執行期間,抑鬱症患者也有可能透過認真遵守監規和接受教育改造等方式獲得減刑的機會。
好傢伙,對方這是隱晦的給主審法官施壓啊!
鑑於這個案子的特殊性,再加上積極賠償、公開道歉、認罪認罰,緩刑的可能性很大啊!
確實有點水平。
合議庭的幾個法官小聲的商討過後,由主審法官開始發言。
“經合議庭商議,暫時接受這一份證明,會在庭審後進行求證。”
“被告辯護律師,你還有其它問題嗎?”
對方很乾脆的搖了搖頭說道:“沒有了。”
這時候,主審法官乾脆也不問東方明這邊了。
畢竟人家對你提出的證據全都認可了,那還有什麼好說的。
相當於把東方明在這一階段所有的準備全都給憋死了。
根本就不給你發揮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