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夠“斷征伐”。
這就涉及到了一個關鍵問題:東秦刺史的軍事許可權是怎樣的?《前秦書·軍兵志》:
諸州都督總領本州兵馬,秩四千石,雍州以西京所在,秩五千石。然自開秦以來,凡為都督者,必為刺史。而凡為刺史者,未必都督。諸州除郡兵之外,各設州兵一軍,有都督則屬都督,無都督則屬刺史。刺史加都督者,調郡兵無議;刺史無都督者,調郡兵必有太守或郡尉之印符,或奏於東都兵部,或奏於西京留守,然後事急可從權,不須報而發郡兵。?
由此可知,刺史在不加都督的情況之下(虞晃即未加都督),只能夠調屬於刺史統領的“州兵一軍”(東秦一軍為一萬五千人),如果要想調動“郡兵”,必須要有太守或郡尉的印符,並將其情況報告給洛陽或者長安(在緊急情況下甚至可以不等待洛陽和長安的回覆)。那麼,由此可見,刺史被限制的“斷征伐”的許可權主要在於調發“郡兵”的情況,並且,刺史如果得到了太守或郡尉的印符,並將其情況上報,也是可以調發郡兵的。因此,如果冉垕想要成功彈劾虞晃,那麼虞晃就必須調動郡兵,並且沒有得到太守或郡尉的印符(或未將其情況上報)。但是,《前秦書》並未記載虞晃是否調動郡兵並且沒有得到太守或郡尉的印符(或未將其情況上報),這使得“虞晃案”的邏輯鏈條出現了斷裂。
然而,《東都世言》卻儲存了一則極為關鍵的史料:
六十九:韃靼首領莫佩他嘗寇幷州,為虞幷州(注曰:幷州刺史虞晃)所破,幷州總州郡兵馬數萬,出境追北,馘斬數萬,威震沙漠。而幷州初調諸郡兵,奏稱將以禦敵,未言跨境而窮討。於是冉御史垕(注曰:御史臺令冉垕)劾其枉調郡兵,自作決斷。朱尚書(注曰:尚書檯令朱詹)以為:將帥者,君命有所不受,可臨時變機。御史執曰:“彼若在外,自可隨時制宜,然其發兵出師,始定謀於州境之內,非決機乎戎場,豈刺史可斷征伐邪?”竟免其官。?
這段史料為我們提供了幾點極為關鍵的資訊:1.虞晃起初確實調動了“郡兵”,原因(或用處)是“將以禦敵”,對於這次調動,虞晃上奏了朝廷,在上奏中虞晃對於調動郡兵的原因(或用處)只談到了“將以禦敵”;2.在擊敗了韃靼的進犯之後,虞晃再一次調動了郡兵以追擊韃靼(虞晃此處“總州郡兵馬數萬,出境追北”,顯然不只帶了一萬五千的州兵),而對於這次調動,虞晃卻未向朝廷上奏(筆者推測應當是當時戰況緊急,未能及時拿到太守或郡尉的印符);3.冉垕針對虞晃調動郡兵追擊韃靼卻沒有上奏朝廷一點進行彈劾。?
綜上,冉垕對虞晃的彈劾的邏輯鏈條成功得到了閉環。那麼“虞晃案”的本末就變得清晰了,其可以簡單概括為:虞晃因為調發郡兵追擊韃靼時未及時將情況上奏給朝廷,被冉垕彈劾;朱詹試圖以“沙場之上”可以因時制宜為理由,為虞晃開脫;然而冉垕以虞晃進行戰略決策之時在“州境”之中,而不是“決機乎戎場”為由,堅持彈劾虞晃“擅為調兵”;最終彈劾成功,虞晃被免官。
三、“虞晃案”的影響:“彼將墜者,其社稷江山也!”
“虞晃案”最終以冉垕成功彈劾虞晃,虞晃被免官為結果。“虞晃案”對於東秦後期政局而言,產生了極為重大的影響。其直接影響自然是虞晃被免去幷州刺史一職,幷州刺史一職由冉垕之子冉由接任。此外,“虞晃案”還有著不小的間接影響。
(一)門閥勢力膨脹
在“虞晃案”中,激烈爭鬥的雙方分別是以朱詹、虞晃為代表的寒門人士和以冉垕、冉由為代表的門閥人士,最終門閥人士依靠其強大的勢力,取得了勝利,首先將寒門出身的幷州刺史虞晃罷免。此後,在“虞晃案”中取得勝利的門閥人士乘勝追擊,進一步在朝堂之上排擠朱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