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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虞晃案”——兼談朱詹

命有所不受,可臨時變機。垕執曰:“彼若在外,自可隨時制宜,然其發兵出師,始定謀於州境,非決機乎戎場,豈刺史可斷征伐邪?”初,垕子河東太守由嘗於河東圈山水而為己業,晃執而收之,故垕有此劾。帝下朝堂議,門閥重臣以與垕為親黨,多贊合垕者,於是免晃。垕又諷吏部以由為幷州刺史。垕之結黨營私,多此類也。?

由在河東,圈佔山水,多所侵奪,為刺史虞晃糾劾,盡收沒之,以是頗憾晃,數與其父御史臺令垕言。後直虞晃出軍擊胡,垕遂劾免晃。?

(高隆)四年二月,韃靼寇雁門,晃初不與戰,待其深入,以銳卒百道併發,遂破之。八月,晃率騎兵萬人詭道奇襲韃靼於陰山之南,韃靼不意晃至,放馬解甲,未有裝置,遂斬首四千餘級,虜胡萬人,韃靼可汗莫佩他墜馬折一臂。九月,晃越山逐擊……所至莫不克破,莫佩他每戰敗北,遂北逃避之。十一月,晃還幷州……五年正月,御史臺令冉垕以虞晃擅為調兵,彈之。尚書檯令朱詹為晃開解,語在《詹傳》。垕固執晃失職,帝下朝堂議,多贊合垕者,於是免晃。先是,垕子河東太守由嘗於河東圈山水而為己業,晃執而收之,故垕有此劾。?

整理上列諸條史料,可以對“虞晃案”的本末有一個簡單的概括:1.冉垕之子冉由曾在河東“圈佔山水,多所侵奪”,被虞晃彈劾,冉垕父子因此懷恨在心;2.高隆四年,韃靼進犯幷州,虞晃擊退了韃靼,並進行追擊,大敗韃靼;3.冉垕以虞晃“擅為調兵”為理由,彈劾虞晃;4.作為寒門人士總代表的朱詹為虞晃開脫;5.冉垕以“豈刺史可斷征伐邪”為由,堅持彈劾虞晃;6.秦穆宗使朝堂討論此事,以冉垕為代表的門閥勢力強大,“門閥重臣以與垕為親黨,多贊合垕者”,最終冉垕的彈劾成功,虞晃被免職。

如此看,“虞晃案”的經過還是比較清晰的,但有些問題卻是《前秦書》無法解決的:冉垕所言“擅為調兵”和“彼若在外,自可隨時制宜,然其發兵出師,始定謀於州境,非決機乎戎場,豈刺史可斷征伐邪”究竟指的是什麼?冉垕和朱詹在爭論之中各自所持意見的依據何在?這是對於“虞晃案”本身而言,需要弄明白的問題。為方便本文討論,筆者將冉垕和朱詹的爭論整理如下:

冉垕:虞晃“擅為調兵”。

朱詹:“臣聞將帥者,君命有所不受,可臨時變機。若沙場之上,事必待詔,則動靜變化,不能應卒,何能破敵致勝乎?故臣以為,晃不為罪。”

冉垕:“彼若在外,自可隨時制宜,然其發兵出師,始定謀於州境,非決機乎戎場,豈刺史可斷征伐邪?”

群臣同意冉垕的觀點。

“擅為調兵”是冉垕彈劾的理由,這個描述過於籠統,可以先擱置不論。朱詹則表示虞晃作為將帥,可以“臨時變機”,不需要“事必待詔”,總之,朱詹認為將帥可以因時制宜。但冉垕最後的反駁是:“彼若在外,自可隨時制宜,然其發兵出師,始定謀於州境,非決機乎戎場,豈刺史可斷征伐邪?”這個反駁最終得到了群臣的肯定,朱詹再也無法對冉垕的反駁進行反駁。那麼,冉垕這個反駁究竟是什麼意思?冉垕的依據又是什麼呢?

首先,冉垕肯定了朱詹所說的話的一部分,即認為“彼若在外,自可隨時制宜”。但冉垕又指出,“然其發兵出師,始定謀於州境,非決機乎戎場”。可見,在冉垕看來,虞晃如果在“州境”之外作戰,是可以因時制宜的,但問題在於虞晃在成功擊敗韃靼進攻後決定“發兵出師”(即追擊韃靼)時,是在“州境”之內,而不是“決機乎戎場”,冉垕認為,在“州境”之內的情況下,刺史是不能夠“斷征伐”。所以,歸根結底,冉垕認為虞晃應當被治罪“擅為調兵”的原因是在非特殊情況(即“非決機乎戎場”而“定謀於州境”的情況)之下,刺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