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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章 懲罰偷小孩的

種禽獸不如的東西可以說在現在就是過街的老鼠人人喊打。然而在利益的驅使下,還是有人為了錢而去偷走別人的孩子,摧毀一個家庭。

自古這種人渣,都是被嚴厲打擊的物件。

在漢朝時,拐賣之罪和偷盜、殺人、盜墓這些重罪相提並論,一般抓住這種人不是被砍頭就是被五馬分屍。

後來一些朝代立法也沿用了漢朝的刑罰,只不過輕重略有不同,但對這種行為絕不姑奸養息。

在唐朝的時候,律法就規定:略人、略賣人為奴婢者,絞;為部曲者,流三千里;為妻妾子孫者,徒三年。

在宋朝,把孩子賣給別人做奴隸是要被判絞刑的,而把孩子賣給別人做童工或工人的,就會被流放3000裡。

而把孩子賣給生不出孩子的人要坐牢三年。

只要是孩子受到傷害的一律按盜搶法判,當時一般都是死刑。

販賣10歲以下孩子的,即便是自願的買賣,也視為販賣人口,是要被處以重刑的。

而且不光光是人販子自己要遭到重刑,包括他的家人以及子孫後代,也都要一起受罰,被流放到蠻荒地帶,可不要小看這個流放,在歷史上能堅持走到被流放地的人,寥寥無幾,幾乎都死在了半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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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被後人認為文明程度很低的元朝,據記載:官民人等“但犯強竊盜賊,偽造寶鈔,略賣人口,發冢放火,犯奸及諸死罪”。

可以看出他們也是對拐賣人口這種行為深惡痛絕的。拐賣人口與製造假錢、盜墓和縱火是一樣的重罪。

明朝對人販子絕對是零容忍,大明律就拐賣人口,有著詳細且嚴厲的法規。

買了個孩子,即便買家不知道是拐來的,也要遭到杖責一百流放千里的處罰,打一百板子再徒步走一千里,基本就等於死刑,而在明朝這對拐賣人口最輕的處罰。

參與拐賣婦女兒童者,哪怕就是包庇藏匿,在明朝即是斬首之刑。直接拐賣人口者,一律凌遲處死,家產罰沒,家屬流放三千里。

清朝時更是會直接將案犯凌遲處死。

即使歷朝歷代都明確規定不準拐賣兒童,但是在政府嚴厲的打擊下這種現象至今仍然存在。

古時動用的酷刑也沒能將這種罪惡的行徑禁止,這個問題由來已久,在戰亂時期更是難以管束。

但即使徹底解決拐賣兒童問題還有不短的路要走,但這種罪惡的行徑絕對是為天理,為人間所不容,應該被嚴厲地打擊禁止,直至它消失。

歷朝歷代都嚴厲打擊人販子,可見販賣人口的危害之大,今天就是把這個四個打死,相信也沒有人會同情他們。

張一帆堅持認為,害人家破者要受到更嚴重的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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