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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7部分

科三庭,置推事各十有四人。三年,增置總檢察�典簿一人,改錄事為八、九品各二人。

京師高等審判�,�丞一人,正四品。請簡。掌治�務,監督下級審判�。下同。刑科、民科推事十有二人。從五品。刑科、民科一二庭俱各三人。典簿�典簿二人,正七品。主簿四人,從七品。以上俱奏補。九品錄事六人。於重罪為二審,輕罪為終審。審判會鞫視大理。檢察�檢察長一人,正四品。請簡。掌糾正同級審判,監督下級檢察�。下同。檢察官四人,從五品。奏補。典簿、主簿各一人,九品錄事二人。看守所所長、正六品。奏補。所官從八品。諮補。各一人,錄事六人。

光緒三十三年設。宣統三年,增置檢察�典簿、主簿各一人,並置所長各官。

京師地方審判�,�丞一人。從四品。請簡。刑科、民科推事三十人。從五品。民、刑一二庭俱各六人,三庭俱各三人。典簿二人,正七品。主簿二人,正八品。以上俱奏補。錄事十有四人。於重罪為初審,輕罪為二審。推事三人會鞫之,亦合議制。檢察�檢察長一人,正五品。奏補。檢察官五人,正六品。奏補。典簿、從七品。主簿、從八品。錄事各二人。看守所所長一人,從六品。奏補。所官二人。

光緒三十三年設。先是京城內外設豫審�,掌主諍訟,隸民政部。至是省入,置�丞一人。設民、刑各二庭,置推事二十有四人。典簿、主簿各二人,錄事十人。檢察�檢察長一人,檢察官四人,典簿、主簿各一人。宣統元年,以獄訟煩興,增設民、刑各一庭,置推事各三人,錄事四人。檢察�檢察官一人。三年,增檢察�典簿、主簿各一人。

京師初級審判�,區為五處。刑科、民科推事各一人。從六品。奏補。錄事二人。於輕罪為初審,推事一人訊斷之,是為單獨制。檢察�檢察官二人,從六品。奏補。錄事一人。初級俱不置長官,由部揀資深者一人為監督。

農工商部農工商大臣,副大臣,各一人。左、右丞,左、右參議,各一人。農務、工務、商務、庶務四司,郎中十有二人,司各三人。員外郎十有六人,司各四人。主事十有八人。庶務六人,餘各四人。一、二等藝師,一等正六品,二等正七品。奏補。藝士,一等正八品,二等正九品。諮補。各二人。

大臣掌主農工商政令,專司推演實業,以厚民生。副大臣貳之。農務掌農桑、屯墾,樹藝、畜牧並隸,通各省水利,匯核支銷。工務掌綜事訓工,制器尚象,並物佔各省礦產,設法利導。商務掌埠市治教,勵民同貨,修訂專利保險約章,稽頒保護訴訟禁令。庶務掌章奏文移,計會本部收支,籍紀員司遷補。藝師、藝士掌治專門職業。所轄:農事試驗場,工藝局,勸工陳列所,化分礦質所,度量權衡局,商標局,商律館,俱遴顓業者分治其事。

光緒二十四年,設礦務鐵路總局,尋復設農工商總局,令大臣綜之。尋省。二十九年,設商部,省鐵路礦務總局入之。置尚書,左、右侍郎,左、右丞,參議,各一人。司務所司務二。三十二年,更名農工商部,改平均司為農務,以戶部農桑等事隸之。通藝司為工務,以鐵道等事劃歸郵傳部。保惠司為商務。增置郎中各一人,員外郎、主事各二人。並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