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簡稱“血典”)
第一章 ;總綱
一、血玫瑰傭兵團為一個戰鬥性質傭兵團,禁止任何組織或個人破壞其戰鬥性質。
二、血玫瑰傭兵團的一切權利屬於團長與內閣,團長與內閣依照“血典”規定,透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傭兵團事物。
三、血玫瑰傭兵團法典本著“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原則而制訂。
 ;。。。 ; ;
第31節 血玫瑰法典下
第二章 ;團員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一、凡是已經透過血玫瑰團員申請且沒有提出退出的人都是血玫瑰的成員。血玫瑰成員在“血典”面前一律平等,所有成員享有“血典”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血典”規定的義務。
二、凡是血玫瑰成員都擁有“血典”規定範圍內的投票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血玫瑰成員享有言論自由的權利。
四、血玫瑰成員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成員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有違反者,視情節嚴重予以口頭警告、記過、降為預備團員、開除出會處分,情況嚴重經內閣同意給予永久開除團員資格的處罰。
五、血玫瑰團員對任何傭兵團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傭兵團部門和傭兵團工作人員的違例失職行為,有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對於團員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部門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六、血玫瑰團員有為傭兵團服務的權利和義務。傭兵團透過各種合法方式,在某些指定的環境下創造財富與勢力,加強團員福利,提高團員地位,為團員服務是所有團員的光榮職責。傭兵團提倡傭兵團服務競賽,獎勵先進工作者。工會提倡會員從事義務服務。
七、血玫瑰會員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傭兵團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團員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有違反者,視情節嚴重予以口頭警告、記過、降為預備會員、開除出團處分,情況嚴重經內閣同意給予永久開除會員資格的處罰。
八、血玫瑰團員有維護傭兵團會員團結的義務。其中包括團員身份證明檔中掛相應證明等。有違反者,視情節嚴重予以口頭警告、記過、降為預備團員、開除出團處分,情況嚴重經內閣同意給予永久開除團員資格的處罰。
九、血玫瑰團員必須遵守“血典”,保守傭兵團秘密,愛護傭兵團財產,遵守傭兵團秩序。有違反者,視情節嚴重予以口頭警告、記過、降為預備團員、開除出團處分,情況嚴重經內閣同意給予永久開除團員資格的處罰。
十、血玫瑰團員有維護傭兵團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有危害傭兵團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有違反者,視情節嚴重予以口頭警告、記過、降為預備團員、開除出團處分,情況嚴重經內閣同意給予永久開除團員資格的處罰。
十一、 ;保衛傭兵團、抵抗外敵是血玫瑰傭兵團每一個團員的神聖職責。
十二、 ;血玫瑰團員有向傭兵團提出退出傭兵團申請的權利。
十三、 ;血玫瑰團員有在指定的環境下依照規定納稅的義務。(如,經商等)有違反者,視情節嚴重予以口頭警告、記過、降為預備會員、開除出會處分,情況嚴重經內閣同意給予永久開除會員資格的處罰。
第三章 ;傭兵團機構
一、團長
1、 ;團長是血玫瑰傭兵團的最高行政官員,是傭兵團的領袖。由團長任命各部門部長並組成內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