午的時間都給佔了。
犯罪事實的認定,前一次開庭已經搞清楚了,所以這三個小時只是辯論法律適用問題。
是否有應當從輕、減輕判決的事由,也在要搞清楚之列。
作為公訴方的檢察官,對於慕容萍“檢舉揭發其他官員”行為起到的作用,照例進行了質疑,諸如下面這樣的話,檢方也不知說了多少:
“被告人所揭發的其他官員違法問題雖然屬實,但根據本檢察院取證得知,當時這些官員的問題已經被經偵部門掌握,而且在網際網路上得到較大範圍曝光,因此不應當認定慕容萍的檢舉對於破獲上述案件有重大作用”
好在辯護人也比較給力,反覆強調:
“雖然從結果看,破獲上述案件的過程中,經偵部門有多個證據來源。但應當考慮到,慕容萍被抓後主動供述時,上述案件的犯罪事實還不清楚,只是在網際網路上有被人察覺的理論可能性。
但從經偵部門事後的立案檔案來看,他們並沒有第一時間注意到網上的爆料資訊,經偵部門首次就上述問題立案,正是由於慕容萍的供述。
而且,網路爆料的影片內容,只是讓公眾得知相關人員有違紀行為、並促使有關部門調查,但那些爆料本身卻不足以提供足夠的破案證據。與之相比,慕容萍供述的證據與線索,對於司法實踐的價值要遠遠大於網路爆料。因此辯方認為對其重大立功表現的認定,應當予以支援。”
法庭方面對於辯護人的上述意見,也是多有采納,看起來一切進展還算順利。
周家父女始終連廁所都沒敢上,唯恐錯過些什麼,直到審判長宣佈合議庭討論。
既然沒有在討論之前宣佈退庭,那麼多半是要“當庭宣判”瞭如果審判長估計到討論會很久、有分歧、判決書不好擬,那麼多半在宣佈討論之前就讓退庭了。
一番焦急的等待,終於等到了判決書。
“**市檢察院以移送審查……指控被告人慕容萍犯內幕交易罪,於2017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審理了本案……”
“被告人慕容萍辯稱……辯護人**提出辯護意見……本院經審理查明:慕容萍與杭蕭鋼構負責人……”
“本院認為,根據上述查證事實,慕容萍犯內幕交易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已構成內幕交易罪。
被告人歸案後主動、清楚地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良好。辯護人主張構成自首,但本院認為其交代行為是在被強制措施控制後才實施的,因此不成立自首。
但被告人歸案後,還主動檢舉揭發了部分同部門職務犯罪人員的罪行,且提供了對破案有重要幫助的證據,相關案件的偵查、起訴工作也得以順利完成。因此,本院認為辯護人主張的‘重大立功表現’可以成立,應當予以減輕處罰……”
“基於上述事實,本院判決如下:被告人慕容萍犯內幕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沒收違法所得財產,並處罰金50萬元。
判決執行前已先行羈押2個月零25天,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故剩餘執行刑期1年零9個月5天,即自即日起至2010年11月6日……”
審判長足足讀了20分鐘,才把這份冗長的判決書讀完。
慕容萍目光有些呆滯、悔恨地站在被告席上,面朝審判席,所以也看不見背後親友的表情。
周家父女緊張了好久,明明知道馮見雄的計劃應該會有效,明明在判決書中間階段,他們已經聽到了“重大立功”的成立,但他們就是控制不住自己的擔心,直到審判長說完最後的刑期。
“兩年!判四減二!總算沒白忙活這一場。”周父拿出白手帕擦了擦汗,這年頭用手帕的人已經很少了,他